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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10]6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资本保证金转存事项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10〕9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的2亿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交通银行北京东高地支行。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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