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刘志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和谐人事〔2010〕5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刘志强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