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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价函[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执行脱硫标杆电价的请示》(大唐陕电财〔2009〕431号)收悉。鉴于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2×600MW)烟气脱硫项目已通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验收(陕环批复〔2009〕742号)并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陕环验字〔2009〕第073号),且已进入商业运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1号)规定,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自省环境保护厅出具验收批复文件之日起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42元。执行脱硫电价后,你公司要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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