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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发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金融办、邢台银监分局制定的《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邢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召集,邢台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新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邢台市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市金融办、邢台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邢台银监分局协助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的各项政策,共同做好综合治理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向省联席会议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提出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依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充实、完善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以建立起“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跨区域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或界定不清的涉嫌案件按有关规定或程序报批办理。 (五)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 (七)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有好的建议或举措,需报市联席会议,由召集人统一安排研讨,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会议召集人:李 博邢台市政府副市长 张保刚邢台市金融办主任 陈炳华邢台银监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 : 市金融办 邢台银监分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市农业局 市商务局 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市工商局 市林业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新闻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检察院 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邢台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反映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处置得当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非法集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邢台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要及时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起到一线把关的作用,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联席会议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协调确定主办地区。 二、案件性质认定 案件性质界定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确实存在认定困难的,要按照程序,报市联席会议。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按以下分工进行: 1.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后,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对于跨市重大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省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3.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相关人民政府要做好配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人民政府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相关人民政府密切配合。 4.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并上报省联席会议。不能确定性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稳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及善后工作 (一)非法集资性质一经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1.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2.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3.对跨省、跨市和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确定主办的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制定政府规章草案,完善行业标准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市联席会议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问题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技术标准,杜绝非法集资的投机行为。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及识别能力,避免盲从及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蔓延。 市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计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落实。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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