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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实报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统计报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住保[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核实各地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总体规模和现状,为制定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将上报棚户区有关情况和2010年改造计划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2009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二)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待改造棚户区调查表; (三)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200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四)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统计表。 二、棚户区的界定 纳入本次统计范围的棚户区界定如下: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历次上报的棚户区总规模、项目情况,认真做好棚户区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棚户区个数、规模、居民户数等信息。 (二)对200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棚户区改造采取的主要措施、棚户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2010年工作打算等内容。 (三)棚户区改造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确定2010年拟纳入改造计划的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项目,各地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凡符合棚户区项目规定条件的,应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并管理。 (四)各省辖市负责通知辖县(市),并做好报表收集和汇总工作。工作总结和有关附表请务必于2010年2月5日前以正式公文报厅住房保障处,各地要专程报送或发送特快专递,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各地上报的2009年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和2010年工作计划,将作为申报中央补助资金和分配省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增强工作力量,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确保上报数据质量。 联系人:孟德功高鹏 电话:0371-68080860(兼传真) 邮箱:gaopeng@hnjs.gov.cn 附件:1. 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待改造棚户区调查表 2. 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200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3. 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待改造棚户区调查表 单位:个、户、万平方米 序号 棚户区名称 棚户区位置 总户数 占地面积 改造前住宅建筑面积 是否工矿棚户区 备注 企业个数 家庭户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市合计 市本级 1 2 3 … 县(市) 1 2 3 … 说明:1.城市棚户区名称请规范填写为xx市xx区(县、市)xx路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名称规范填写为xx市xx区(县、市)xx企业棚户区;2.棚户区位置要填写具体,如,xx路和xx路交叉口或xx路xx号院;3.企业个数是指棚户区范围内的拟与棚户区一并拆迁改造的企业个数,家庭户数指棚户区内居住的居民家庭户数;4.改造前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棚户区在改造前已有的,纳入改造拆迁范围的房屋建筑总面积,包括搭建的简易住房;5.是否工矿棚户区要填写“是”或“否”,不得空白,是工矿棚户区的,要在备注里注明所属的国有工矿企业名称。 附表2: 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200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套、万平方米、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改造前住宅建筑面积 改造前总户数 改造后住宅规划建筑总面积② 改造后住宅规划建设总套数③ 拆迁安置补偿情况(户) 项目总投资⑤ 2009年地方政府投入资金 项目进展 企业个数 家庭户数 安置原住户住房 新增配建廉租住房④ 原地实物安置 异地实物安置 货币补偿 基础设施投资 省奖励资金 市、县财政预算资金 项目完成投资 完成拆迁面积⑦ 在建面积⑧ 年内竣工面积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9 20 21 22 23 24 说明:①项目名称按照表一要求规范填写。②③是指在棚户区原址上规划建设的住宅总面积和总套数。 ④是指在棚改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⑤是指完成棚户区改造的总投资,包括棚户区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及安置用房建设(含原地及异地建设)等投资总额。 ⑥是指截止2009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⑦是指未开工建设但已完成拆迁的面积部分,按棚户区原有住宅实际拆迁面积填写。⑧是指该项目在建的改造面积(含当年新开工和往年开工的续建项目),按新建房屋正在进行施工的面积填写。⑨是指该项目在年内竣工的改造面积。8栏=10栏 附表3: 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改造 方式⑧ 改造前住宅建筑面积(万㎡) 改造前家庭总户数 (户) 改造后住宅规划建筑总面积(万㎡)② 改造后住宅规划建设总套数(套)③ 拆迁安置补偿计划 (户) 项目总投资(万元)②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 年内计划开工建设规模⑦ 年内计划完成投资 备注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户数 安置原住户住房④ 新增配建廉租住房⑤ 新增配建经济适用住房⑥ 原地实物安置 异地实物安置 货币补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说明:①按照棚户区类型,请在备注里注明“工矿棚户区”或“城市棚户区”。②③是指在棚户区原址上规划建设的住宅总面积和总套数。④是指就地安置的原棚户区居民,包括原住户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与⑤⑥不重复统计。⑤⑥是指在棚改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⑦分期改造的棚户区项目,要填写2010年当期计划开工的规模。⑧改造方式按照“商业开发”、“棚户区企业自行改造”、“政府组织改造”等实际情况填写。 6栏、7栏是指原住户中符合当地规定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5栏=13栏+14栏+15栏 10栏=13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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