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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飞达航空实业总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服字[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飞达航空实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太原飞达航空实业总公司航空进出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飞达晋实[2009]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为客户提供进出港货物地面装卸、押运、打包等服务,必须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在营业场区对出港货物交运前,进港货物交付后,需要搬运的,货物装卸费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单 位 标准(元) 备 注 普通货物 每单 10 ≤25kg 续重/公斤 0.4   特种货物 每单 15 ≤30kg 续重/公斤 0.5   三、押运货物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 位 标准(元) 备 注 押运货物 每单 50 ≤5kg   续重/公斤 5   四、货物打包费每件10元 五、本批复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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