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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等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 探索“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人口共管”综合治理新模式,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事务管理和人口发展综合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等人口信息交换共享是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的核心依据。人口计生、 卫生、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都掌握大量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整合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资源利用率,推进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尤其是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拓宽人口信息采集渠道,搭建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确保共享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共享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明确职责,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人口共管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参与。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要把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统筹检查、统筹考核。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联络人员,负责信息合作的日常联系、沟通、往来、交流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交换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等信息数据,交流、分析信息共享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和信息核查工作,牵头组织信息会商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查助产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登记信息。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信息会商及工作指导等。属本辖区的与基层人口出生统计信息进行核对;不属于本辖区的,要按照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要及时组织对其身份进行核查。各乡(街)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出生实名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并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本辖区管理对象出生的,进行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管理的,10个工作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反馈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应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录入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对象,要在短时间内,及时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按月汇总辖区内农村分娩登记和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局。交换内容为:乡村两级调查上报的出生信息(出生时间、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婚姻信息(登记时间、男女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每季度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交换,并配合公安部门对刚生育的夫妇做好及时申报户籍宣传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对未婚青年做好婚姻登记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及孕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工作。 (二)民政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审查制度,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婚姻登记信息交换互动,完成婚姻登记的信息采集、信息确认、证件制作、数据存储与利用等工作,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倡导晚婚晚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每季度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一次婚姻登记、办理收养子女登记等信息。交换内容为:婚姻登记信息(登记时间、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婚姻状况、居住地详细地址,收养子女登记的基本情况),每季度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由各级民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 (三)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制度,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助产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定期对助产单位进行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医疗助产机构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的项目要求,认真填写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同时填写《银川市助产医院出生实名登记表》,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和孕产妇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发现孕产妇提供的身份证明、住址有疑问的和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要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县区或乡(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按季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人口登记情况(附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孕产妇建册工作和各项登记工作。交换内容为:出生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出生性别、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孕产次、生育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每季度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由各医院将银川市范围内所接生的名单上报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再由妇幼保健院每季度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 (四)公安部门职责: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暂住证中心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看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等。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或发现存在可疑情况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县(市、区)级以上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季度新生儿(当年和上年两个年度新生人口)入户信息。交换内容为:出生申报对象(本人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人口变动信息。 (五)民族宗教部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和更正审核审批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强化管理,规范操作 (一)规范出生登记管理。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认真填写《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以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本市范围内的待产人员,要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及时将孕妇姓名、身份证号、配偶姓名、孩次、临产时间和住址等基本情况用电话等形式通报给所属县区或乡(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对当事人不愿提供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由助产服务机构通报至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 (二)规范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凭据《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办理入户登记手续,每季度末的25日前将上季度出生(当年和上年两个年度新生人口)入户信息通报至乡(街道)镇计生办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必要情况下各医疗助产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和户籍管理机构按月向当地卫生、民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月新婚、出生登记信息、医学证明发放信息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核查,将核查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并将上月通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核对,属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乡(街)镇计生办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不属于本辖区的,要利用各级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反馈。各乡(街)镇、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者要及时对非住院分娩的育龄夫妇信息进行采集,实行出生实名登记,逐级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四)建立信息会商制度。县级以上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每季度就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等信息进行一次会商,对相互交换的信息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实现信息共享。 (五)强化信息督查制度。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婚登记、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信息、户籍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切实做好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口信息共享环境。各有关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户籍警、民政、人口计生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新婚、出生人口情况。对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理以及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婚姻登记、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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