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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工会)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1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重大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利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创新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稳步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三、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包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农村集体土地和荒山、荒沙、荒滩、荒沟。农垦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流转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创新多种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三)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种养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流转农村土地发展现代化农业,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鼓励基层农技人员流转土地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支持农民通过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提高土地收益。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创新经营形式,通过代耕、托管、合股等方式,开展统一经营服务,推进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四、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规范流转程序。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原承包农户必须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后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如需再次流转。需经原承包户同意,未经原承包户同意的,受让方无权再流转。 (二)完善合同管理。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体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三)严格土地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土地要实行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流向,防止耕地资源流失。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 (一)健全服务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传、流转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二)建立价格指导机制。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域,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低指导价格,具体价格和支付方式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坚决防止压低、克扣、拖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三)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各地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服务。建立民间协商、乡(镇)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乡(镇)、村基层调解组织在调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四)扶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对流转供需双方的资信评估、土地资质评估、流转价格商定、代理交易和公开招投标等市场对接服务。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场所,搭建流转交易和服务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 六、切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一)坚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政府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服务,财政、国土资源、农村金融、政策保险、工商管理、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强化财政和金融信贷支持。自治区财政每年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改进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市、县(区)融资平台担保平台要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直接融资。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土地流转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各地应按流转的土地年限对个人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统一规划同步进行。迁入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且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选择参加新农保,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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