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救援指挥部
2.2职责分工
2.3工作机构
3事故报告
3.1报告程序
3.2报告内容
3.3值班电话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类
4.2响应分级
4.3应急处置
4.4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保险理赔
6.2调查总结
7应急保障
7.1应急救援体系保障
7.2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7.3通信信息保障
7.4技术装备保障
7.5救援经费保障
7.6预测预报
7.7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日常演练
9宣传和培训
10责任与奖惩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事故灾难应对工作,规范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学校等企事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和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事故灾难预防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做好事故灾难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研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专业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组织体系
2.1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成员组成
设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安全监管局、煤炭局、质监局、气象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驻泰部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或解除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命令。
(2)按照本预案程序,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灾难救援。
(3)及时将事故灾难情况报告省政府。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发布事故灾难救援的有关信息。
(6)事故救援完毕后,做好清洁、防疫、消毒、除险等善后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2职责分工
发生安全事故类事故灾难,市安全监管局承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发生环境污染类事故灾难,市环保局承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命令的落实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具体调度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具体种类承担处置职责。
火灾事故灾难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煤矿事故灾难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配合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单位)配合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建筑工程及城镇燃气事故灾难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利渔业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电力生产事故灾难由市经贸委牵头,泰安供电公司、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单位)配合处置。
学校事故灾难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事故抢险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救护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设施抢修、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核实伤亡人数以及险情消除等工作。
2.3.2技术指导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气象局、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负责事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3.3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保卫警戒、维护秩序、疏通道路、组织人员撤离等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财产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防止人员逃逸或财产转移。
2.3.4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伤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处理。
2.3.5后勤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委、交通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参加,负责救援物资供应、车辆征集、交通运输,以及现场指挥、抢救等有关人员的食宿安排。
2.3.6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会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2.3.7新闻信息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等工作。
2.3.8事故调查处理组。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配合上级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报告
3.1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
3.3值班电话
市政府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0538-6991536;
市安全监管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38-6991585;
市环保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38-8334018。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类
各类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标准执行泰政发〔2009〕31号文件规定)。
4.2响应分级
4.2.1按事故灾难的等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3发生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4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工作组、救援专家组和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2.5发生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2.6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相应启动。
4.3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3.1事故接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或险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相互通报。
4.3.2启动预案。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救援专家组和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3.3实施救援。各救援队伍、工作组、专家组,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快速控制事态,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
4.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环境监测数据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状态结束。
5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对事故灾难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统一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6.1保险理赔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调查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应急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重点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
7.2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事故灾难类别和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综合、专项、现场预案相结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3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值班电话,保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部门解决固定、移动通信问题。
7.4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
7.5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6预测预报
市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7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
8日常演练
市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本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熟悉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工作。
9宣传和培训
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10责任与奖惩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灾难或者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