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2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及资金渠道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47元,区级财政承担73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本地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