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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现将《2010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市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2010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推动市(地)政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二、考核内容和权重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占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60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40分)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之内(30分); 2.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在20%及以上(10分);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且低于20%(5分); 4.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低于10%(3分); (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60分) 1.加强组织领导(9分) (1)建立和落实市级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2分); (2)市长(专员)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部署工作(4分);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3分); 2.完成小煤矿年度整顿关闭任务(3分); 3.高度重视地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黑安发〔2010〕2号)(3分); 4.市(地)政府(行署)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性的安全生产检查(4分); 5.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政府(行署)挂牌督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按期完成整改(3分); 6.对省政府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办下达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指令,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并报告完成情况(3分); 7.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类企业、中小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均制定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分); 8.广泛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全年由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组织的大型示范性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2分); 9.事故抢险救援及时、有力、有序,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处置信息(2分); 10.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任务(3分); 11.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三同时”履行审查备案程序,备案率100%(3分); 1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推进乡镇交警中队建设(3分); 13.客运车辆等按要求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2分); 14.2010年底前,佳木斯、绥化、齐齐哈尔、黑河、伊春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生产领域(3分); 15.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没有迟报、漏报、瞒报问题(2分); 1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2分); 17.落实安全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持证上岗率100%(3分); 1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年由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组织开展大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3分); 19.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对各类客运驾驶人员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全员集中教育和培训(3分); 20.半年和年底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2分)。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根据市(地)自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审查核实等方式进行量化打分。 (二)考核评分按目标项目逐项进行,凡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总分中扣20分;凡发生1起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总分中扣5分。 (三)根据考核打分排名情况,确定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不满90分的为达标;考核得分不满80分的为不达标。对优秀和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本办法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年终进行全面自评打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半年组织检查,年终组织考核,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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