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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三年计划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10]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民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五保供养由分散走向集中,由粗放管理走向规范服务的转变,有计划、有步骤提高我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朔州市敬老院建设三年(2010年-2012年)计划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按照集中财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升整体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全市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进一步改善敬老院基础建设,强化服务管理。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等多种方式,大力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到2012年底,实现集中供养率达55%,愿进全进率达到100%的目标。在我市基本建成以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敬老院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实现由过去单纯“吃有粮、穿有衣、住有房”的传统“温饱型”敬老院,到“吃讲营养、穿讲质量、住进环境、医讲保健”的“多功能福利型”现代化敬老院的转变。 (二)目标分解。截止2009年底,我市有五保对象13219人,敬老院48所,入住伍保对象857人,集中供养率占五保对象的6.5%,全省倒数第一。就全市来说,敬老院建设也极不平衡,大部分县区的集中供养率都偏低。朔城区1.4%,平鲁区4.3%,山阴到1.7%,怀仁县4.6%,应县3.7%,右玉县达29%。敬老院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从2010年开始,我市每年要按照集中供养率递增约16%的速度新建或改扩建敬老院。全市平均每年要新(改、扩)建敬老院30所,平均每年要为2138名五保对象解决集中供养问题。争取到2012年底,各县(区)都有一所能入住150人左右,规模较大、功能完善的现代化高标准县级中心敬老院,各乡镇都有一所能入住40-100人,规模适中、配套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雅的敬老院。三年内共要增入住五保对象6420人左右,全市集中供养 五保对象达7300人以上,集中供养率由2009年底的6.5%提高到55%以上。 三、建设形式 (1)以新建敬老院为主。 (2)以改扩建敬老院并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搞好选址、翻新改造,通过整合资源,对撤乡并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解决供养场问题。 (3)对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区)、乡(镇),要依靠自身力量对敬老院进行新建和整修扩建,率先实现集中供养目标。 (4)对乡镇规模较大、供养人数较多的乡镇,可以 实行一乡两院。 (5)对土 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乡镇,可发展种植、养殖等项目,以副养院,使敬老院成为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和精神文明建设阵地。 四、建筑标准 对敬老院建设要做到发下几点: (一)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一年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敬老院;也可对根据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兴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服务机构。具体地点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供服务设施。 (二)建筑。敬老守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物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规模。每所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40张,县级中心敬老床位数不低于150张,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每间住房原则上入住2人,辅助用房要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配备心理的农副业生产用地。 (四)设备。敬老院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供暖及办公管理等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县(区)长任组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国地局、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指导、监管、协调及日常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建设局负责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批;规划局负责农村敬老院的选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招投标情况的监管。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的主体。农村敬老院建设采取县区统一规划、分年义推进,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农村敬老院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了、质量、资金管理负责。2010年-2012年的建设任务,由乡(镇)上年度11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项目用地的落实。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乡村闲置上土地、散居五保户的宅基地的置换,采取无偿划拨建设用地的方式,由各县(区)国土局负责落实;利用闲置学校、撤乡并镇后的亲置地盘修建农村敬老院的,由国资部门负责划拨资产。 3、项目的规划设计。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要对农村敬老院的选址和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核,农村敬老院的建筑图纸采用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统一设计的图纸,(乡)镇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环境选择确定。 4、项目监督管理。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质量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依法订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理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建设部门要委派有建筑监理资质的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理,严把建筑质量关,把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工程建成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和优质工程。 5、项目招投标。农村敬老院建设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也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相关规定执行。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 6、项目工期要求。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建设工期为7个月。每年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7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9月底前建设工程全部竣工,140月底前配套设施全部到位,11月底前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组织五保对象入住,12月上旬全面验收,次年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7、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乡(镇)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农村敬老院拍照留影,建立项目档案,完善手续,统一造册建卡,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工程验收报告。 六、建设经费 (一)资金筹集。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市补贴一部分、县财政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的方法解决。 建设敬老院包括住房、配套用房(活动室、食堂、餐厅、办公室、医务室、储藏室、锅炉房、澡塘、公厕),配套设施(墙体扶手,残疾人专用道等),室内外装修,庭院硬化、绿化等,以及相应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投资。 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安排,足额预算;市建政资金由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后,以奖代补10%-20%,但每年至少安排100万元的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并要积极争取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以确保敬老院建设的圆满完成。 (二)资金管理。敬老院建设要先由县(区)投资开工,市级财政根据建设进度拔付资金。配套的敬老院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七、机构管理 (一)明确五保供养机构性质。农村敬老院是政府投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晰资产权属,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农村敬老院兴办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但农村敬老院资产的撤消、变更必须经县(区)民政局和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定;登记机关变更,报朔州市民政局备案,不得随意撤销、变卖或改变用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和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要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明确管理人员。①管理人行定岗定员。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同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②公开选聘院长及工作人员。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公开选聘,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院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③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农村敬老院招聘的工作人员,试作期半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其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具体由劳动部门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决相应工资。配备的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考核。 (三)明确管理经费。维持农村敬老院的正常运转,需要必要的管理服务经费作支撑。①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报酬和保险费用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预算标准为:每个管护人员按照朔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支付时由县(县)财政将资金拨付给乡(镇),由乡(镇)负责具体支付。②农村敬老院每年的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按照人数来预算,供养10人以下(含10人)的敬老院每年补助5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集中供养五保户增补300元。③水、电、煤、院民常规病治疗等费用,县(区)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800元列支,并拨付县(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不得挪用。所配套的经费还要根据市场经济物价等变动适时调整,确保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和服务人员的待遇及时落实。 八、工作措施 (一)签订责任书。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计划,并把农村敬老院建设作为“民心工程”,纳入县(区)、乡(镇)工作主要目标考核内容,并与有农村敬老院建设任务的乡(镇)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二)建立制度。民政、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重视,部门配合。农村敬老院建设是一项“德政工程”,乡(镇)政府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基建投资、土地审批、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工作,确保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取得预期成绩。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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