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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 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鼓励自主创业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相结合,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复杂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 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促进就业问题,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明确项目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数量和比例,并对效果进行考核;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扶持政策,发挥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按照规定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三) 要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拓展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就业工作目标,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控制就业转失业指标,建立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双指标考核体系;要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建立就业资金就业政策双落实考核体系。 二、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五) 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按照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要求,结合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机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和基础台帐,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六)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托底机制。按照《贵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现状,制定实施意见,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等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托底机制中的作用。 2.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中社区、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精神适时调整;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期限最长至退休。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1.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体制建设。市、区(市、县)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监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编制和给予工作经费,明确其工作职责,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运行。 2.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帮扶力度。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5万元提高到8万元,符合扶持条件的女个体经营者及女合伙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组合式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安置吸纳的扶持人员及企业的实际需求等相关情况,在每人3000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扶持人员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单次申请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安置吸纳扶持人员控制在人均5万元以下;对已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的个体和合伙经营项目,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具体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能力予以确定。 3.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奖励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 4.建立“后续及持续”扶持机制。对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项目提供申请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创业与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对可持续经营、经营规模和就业岗位稳定且具有提升空间、贷款期间按时还本付息的扶持项目提供续贷支持。 5.加快信用社区建设,逐步形成小额担保贷款与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加快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步伐,将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与降低反担保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计划及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规模。 (八) 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大力推进创业工作。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支持科技人员携非职务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2.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将创业基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落实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和一次性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将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的标准调整为4000元,一次性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标准调整为3600元。 3.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所需的开业指导、专家评析、融资、场地、咨询、商务、培训、会务等配套服务。 4.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培训使创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创业技能和抵御风险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创业实际操作能力,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九)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云岩区、南明区就业配套资金由不低于1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00万元,其余各区市县由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万元。 (十) 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制定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建立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建立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就业资金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简化操作程序。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核定的困难企业足额拨付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要规范工作流程,缩短审核周期,优化各项操作程序,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中央延续政策的准备,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二)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岗位。各区(市、县)要认真总结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的做法,在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作用,逐步建立稳定就业政策体系和预防失业长效机制。 四、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十三)每年从就业资金中安排400万元作为全市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就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丰富培训手段,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对承担培养人员的培训机构给予必要补贴,对在全国或全省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我市人员给予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对职业院校预备制培训结业的农村“两后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一年培训期结束后,可并入职业院校二年级在校学生编制,继续进行中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 (十四)完善现有就业技能培训办法,根据劳动者个人意愿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改进培训效果考核,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经贸、农业、建设、国资、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企业、行业申报培训计划,强化企业上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质量和效果拨付培训补贴。 (十五)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劳动者的不同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重点开展SIYB创业培训,要严格培训机构、培训教师的认证和管理,规范和统一操作流程,促进SIYB创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名称、统筹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根据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需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合理确定和落实人员编制,加强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1.加强基层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素质。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升素质,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 2.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及工作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基层队伍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将失业保障金调剂一定比例用于基层平台建设。在2009年基本实现社区信息联网的基础上,以农村为基础,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2011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服务经办信息化和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化。 (十九)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信息调查,加强对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启动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信息调查工作,以社区(村)为单位,通过入户调查、登记的方式,全面采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信息,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基础台账,并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提供更为广泛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综合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宣传政策、解答有关就业问题、报道就业和创业典型事例等方式和其他新颖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宣传中央、省、市出台实施的各项积极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倡导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和支持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完善具体政策落实和监督考核 (二十一)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在促进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和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区(市、县)就业工作的分类指导,为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目标责任监督考核,定期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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