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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南价费(2008)70号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 南宁市教育局、卫生局、 财政局、 物价局《关于转发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教〔2009〕104号)已重新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此,原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8〕70号)于2009年秋季学期起停止执行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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