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审定,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及《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产、物品采购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等16个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施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向厅办公室反馈。 附件:16个工作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16个工作制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制度目录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2、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
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规定
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印管理办法
7、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8、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9、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办法
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制度
1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1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1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产、物品采购办法(略)
1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人社部发[2008]5号),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努力开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要求是: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劳动监察和信访仲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执政为民、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要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
第二章岗位职责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全面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副厅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七、副厅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分管工作。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长报告。
八、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厅领导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
九、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劳动监察局,厅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单位)在厅长和分管厅领导领导下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管理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各处室、局、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协同配合,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履行职能
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十二、健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监管,形成机关、事业和企业人员合理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十三、统筹机关、事业、企业人员管理,完善公务员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十四、强化人才服务,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建立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科学决策
十六、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讨论决定。
十八、提交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与相关部门充分会商基本取得一致;涉及市、县和企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了解参考其他省市相关决策。
十九、规范性文件提交党组会或厅务会审议前,分管厅领导应召集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讨论、修改,并报请厅长审签同意。
二十、各处室、局、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厅党组或厅务会确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
二十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职责分工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二、协助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部颁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
二十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原则上要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专家参加的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规处审查并提出意见。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负责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
二十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设立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十六、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强化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二十七、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厅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事项,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政策法规出台、重点工作进度、重点活动开展,及时予以发布。各处室、局、单位公开发布新闻和信息资料,以及代表厅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需经政策研究室审核,并报请厅领导批准。
第七章行政监督
三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三、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三十四、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厅领导应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各处室、局、单位要认真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十五、建立健全工作督察制度。对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的批办转办件,省人民政府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委、办、厅、局)会办件,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按时落实。
三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廉政建设
三十七、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年底要向厅党组、驻厅纪检组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十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日常办公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和会议承办制度,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实行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
四十二、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因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确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以及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工作;研究厅机关自身建设、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等事项,讨论决定有关人事问题和需要厅党组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党组会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并负责做好记录、整理、传阅、存档等工作。
四十三、厅务会由厅长、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厅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监察室、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讨论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关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审议须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及相关汇报材料;审定工作计划、通报工作情况、部署重要工作;审议厅领导在综合性会议上的讲话或发言稿,审议代省委、省人民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送审稿;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业务问题;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厅务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确有特殊事项适时召开。各处室、局、单位拟提请厅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审核,送厅办公室汇总,报厅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
四十四、厅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厅长或副厅长召集。会议主要任务是召集有关厅领导,相关处室、局、单位负责人,邀请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政策措施,协调工作,研究专项业务。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
四十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会议由厅长主持召开。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政策研究室负责,有关处室、局、单位配合。
四十六、厅长或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每年召开若干次全省性专业会议(含活动)。会议计划应在年底前提出,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所需经费及来源等,会务及材料由相关处室、局、单位承办,厅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四十七、党组会、厅务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并提前送发参会人员(人事任免件除外)。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厅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四十八、各处室、局、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召开面向全系统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方案报送厅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厅领导批准。
四十九、要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省性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报厅党组或厅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一、各类来文、来函需经厅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批。办文的牵头处室、局、单位,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厅领导审定。未规定办结时限的,应当在一周内办结。厅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处室、局、单位的报文。
五十二、各处室、局、单位起草以厅、厅办名义印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厅领导审批。属于规范性文件,送厅办公室审核前,须经法规处按程序审核备案。
五十三、以厅党组或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党组书记、厅长签发;党组书记、厅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请示党组书记、厅长后签发。以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含电报),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厅领导会签。以厅办公室名义行文,报有关厅领导审批后下发;具体事务性文件,也可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厅主办的,由厅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厅领导会签;重要事项要经过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或向厅长报告,如有必要应当送厅长签发。
五十四、厅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五十五、各处室、局、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必须经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送厅办公室审核。除厅办公室外,各处室、局不得以处室、局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发函。
五十六、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七、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五十八、厅领导和处室、局、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及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特别要把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拓新思路,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五十九、厅领导和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定,不得有违背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决定的言论和行为。厅领导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涉及重要问题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厅党组书记或厅长同意;处室、局、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六十、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厅长出差,要向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厅领导出差,要事先向厅长请示,并通知厅办公室。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国、休假,要事先请示或报告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批准,同时将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报厅办公室备案。各处室、局、单位其他领导出差、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六十一、建立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值班事项。工作日期间,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非工作日期间,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带班厅领导,按照带班厅领导指示,做好处理工作。
六十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
六十三、除厅党组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如确有需要,经厅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六十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作风,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厅领导每年用于调查研究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各处室、局、单位每年要组织一至两次调研,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
六十五、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动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根据省直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晋直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目的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二、学习组织
厅党组中心组由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到各处室、局、单位有关负责人。
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学习秘书。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组长主持中心组的集中学习和讨论,负责审定中心组的学习计划、学习安排和学习专题,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督促落实各项学习制度。学习秘书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具体学习安排、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记录,为中心组学习提供服务。
三、学习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精心研读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邓小平著作、江泽民著作,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世界历史、中国历史和中国传统文化;学习和了解当代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学习计划
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工委的安排和部署,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出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阅读篇目和研讨重点,提前印发给中心组成员,并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和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学习内容。
五、学习方式
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提倡利用8小时之外的时间认真看书学习,坚持做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每年写1-2篇有深度、有份量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集中学习主要是专题研讨,要围绕当前形势和工作重点,认真设计专题,加强学习研讨的针对性,注重实际效果。每次学习讨论要安排好重点发言,做到学习有专题,讨论有重点,发言有质量。集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如邀请专家辅导、观看录像资料、召开研讨会等。按照省直工委的要求,每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6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
六、学习考核
党组中心组学习要严格考勤制度。每次集中学习由本人签到,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本人向中心组组长履行请假手续,并主动补课。每年公布一次学习出勤情况,要求全年参加集体学习的出勤率不低于80%。
要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中心组学习档案,由机关党委按年度建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成员名单;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考勤记录;学习记录;学习成果;对中心组成员个人自学情况的检查评定结果;对中心组学习的督查检查和考核情况等。中心组成员在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年终考核时,要把个人理论学习的情况和成效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述学、评学、考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厅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促进思想政治建设,促进干部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增强学习效果,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研究新形势,理清新思路,实施新举措,谋求新发展,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按照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党支部(党委)为单位具体组织,要制定出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研读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安排,处级干部要分期分批地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接受培训,一般干部要认真参加厅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中辅导、研讨、座谈等形式的学习活动。
四、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一般确定为每周二、五下午,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学以致用”,对于重点内容和重点研讨题目,必要时写出心得体会和论文
五、实行集中学习考勤制度,要求干部的参学率达90%以上。如在集中学习时间内不能参加,一般干部要向党支部(党委)书记请假,处级干部要向机关党委请假。
六、完善基础工作,做到“三簿”齐全。即:有签到簿,集中学习实行签到;有记录簿,由专人作学习记录;有笔记簿,做好个人学习笔记。
七、学习要建立考核制度。把干部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和依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文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 23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文办理
第一条凡发送我厅的公文(包括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等),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签收、登记,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从网络传输,紧急公文或带有密级的公文,填写《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卡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厅长、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批示,交有关处室、局、单位办理。
第二条公文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局、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处室、局、单位。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在呈请厅领导批办时,视情况可复印承办处室、局、单位。
第三条承办处室、局、单位应按厅领导批示意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办理公文。对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应确定专人负责,在限期内办理;涉及其他处室、局、单位业务的,应主动联系、协调,共同办理。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注明办理情况、办结日期和承办人姓名,把公文原件和有关材料一并交办公室归档。
第四条对送厅领导批办,交处室、局、单位承办的公文,办公室专人负责催办,以防延误和漏办。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厅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六条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示、报告,向各市印发重要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行文。属于规范性文件,在送厅办公室审核前,须经法规处按程序审核备案。
第七条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向各市印发一般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答复问题和审批事项等,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八条我厅内设职能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局、单位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与相应部门、单位联系工作或对本系统业务进行具体技术指导,可以信函的方式行文。
第九条我厅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条我厅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以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部门。
第十二条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除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我厅一般不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十四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我厅“请示”、“报告”或报送“意见”,按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公文种类
第十五条制发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性质、以及我厅工作职责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选择正确的公文种类。
(一)通知
适用于我厅批转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
(二)报告
适用于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有关询问。
(三)请示
适用于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求指示、批准。
(四)批复
适用于我厅答复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请示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我厅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决定
适用于我厅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七)函
适用于我厅与不相隶属部门或单位之间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我厅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通告
适用于我厅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项。
(十一)公告
适用于我厅向社会各界宣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六条我厅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构和日期等部分组成。根据公文处理的需要,还应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注等。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在前面。我厅发文机关标识:
正式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信函: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我厅发文字号:
正式文件:晋人社厅发+〔年份〕 +序号
晋人社厅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党组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任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干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职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发+〔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字+〔年份〕 +序号
信函:晋人社厅函+〔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函+〔年份〕 +序号
以上发文字号中,冠以“厅发”、“办发”的用于下行文;冠以“厅字”、“ 办字”的用于上行文或平行文;冠以“党组字”的用于印发厅党组文件;冠以“任字”的用于人事任免;冠以“干字”的用于报请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冠以“职字”的用于职称评聘。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用全称;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序号按不同发文机关代字分别编排。
(三)以处室、局名义发函,统一使用厅信函格式。发文字号为“晋人社+处室代字+函+〔年份〕+序号”。
人事处代字为晋人社人函、政策研究室代字为晋人社政函、法规处代字为晋人社法函、信访接待处代字为晋人社信访函、规划统计处代字为晋人社规统函、就业促进处代字为晋人社就函、人力资源市场处代字为晋人社市函、军官转业安置处代字为晋人社军转函、职业能力建设处代字为晋人社职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专技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事业函、农民工工作处代字为晋人社农工函、劳动关系处代字为晋人社劳函、工资福利处代字为晋人社工资函、养老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养函、失业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失函、医疗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医函、工伤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工伤函、农村社会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农保函、财务资金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财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代字为晋人社基函、调解仲裁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调函、劳动监察局代字为晋人社监察函、省外国专家局代字为晋人社外专函、公务员职位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公职函、公务员考试录用处代字为晋人社公录函、公务员考核奖惩处代字为晋人社公考函、公务员培训教育处代字为晋人社公培函、机关党委代字为晋人社机党函、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代字为晋人社离退函、纪检监察机构代字为晋人社纪检函。
公务员局行文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可另行规定。
(四)我厅制发的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我厅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原则上按照《国务院主题词表》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要求标注。
(九)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我厅公文的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以厅名义发文,加盖厅印章;以厅党组名义发文,加盖厅党组印章;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加盖办公室印章;以处室名义发函加盖处室印章。由我厅主办并与其他部门联合上报的公文,只加盖我厅印章;由我厅主办并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应加盖各部门印章。
(十二)我厅公文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三)我厅制发的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明“特急”或“紧急”。其中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十四)公文如有其他说明的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五)我厅公文制发的纸张、印刷要求和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以厅名义或者办公室名义行文,由相关处室、局单位负责公文草拟。涉及其他处室、局、单位业务的,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由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公文草拟处室、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送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请厅长或者提交厅务会议协调、决定。
第十八条公文草拟完毕后,应填写《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稿纸》,经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专人按规定呈送厅长、副厅长签发。
(一)以厅党组名义行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其他部门会签我厅制发的上行文,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阅后,分管副厅长签发。
(三)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请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
(四)以厅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厅领导审核。
(五)以厅办公室名义行文,报相关厅领导审批后下发;具体事务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六)以处室名义发函,由处室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在公文正式印制之前,办公室文秘人员应对文稿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按程序逐级复审。
第六章公文印发
第二十条凡以厅名义、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在机关文印室或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装订。以处室、局名义印发的信函,经处室、局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在机关文印室印制,公文电子版本,应当在机要室留存。
第二十一条公文印制完毕后,办公室首先按照预先核定的数量,将公文交由草拟处室、局、单位向主送、抄送、抄报单位分发和留存使用。应呈送厅领导、发给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呈送和分发;同时预留一室数量的公文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我厅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布我厅公文,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厅领导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我厅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编印我厅公文内部资料、书籍等,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统筹作出安排,各处室、局、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内部岗位调整或调离我厅,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厅办公室是我厅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厅办公室应对上级机关和我厅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政务督查制度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厅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公文处理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明确用印审批权限,规范用印程序,特制定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印章和党组印章由上级机关刻制下发。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印章和各种专用章,根据机构设置文件和行政审批职能,由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制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名称、字体和材质
(一)印章所刊名称以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为准。
(二)专用章所刊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职能为准。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四)印章的材质,由制发单位决定。
四、印章的启用
新刻制的各处室、局、单位印章和专用章,须由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
五、印章的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印章、党组印章和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机要室专人负责管理。
(二)各处室、局印章和专用章由处室、局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未经领导批准,管理印章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管理印章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四)因机构撤销、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其印章应随之停止使用并及时移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对移交的印章办理注销手续并送机要局封存。
六、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的原则
1、从严把关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类印章的使用均应严格把关,保障每次用印的必要性与正确性的统一。用印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手续。
2、使用与审批分离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各类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
(二)印章使用的程序
1、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党组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和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方能到机要室登记用印。
2、厅干部职工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等,需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政印章的,须填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申请单》,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厅领导批准,方可到机要室登记用印。
3、各处室、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按程序报批,使用厅行政公章。
4、各处室、局要按统一格式对用印事项编号留存根,每月定期交机要室存档备查。
(三)用印要求
1、由机要室负责保管的印章,用印应在机要室进行;其它各类印章,用印均应在印章保管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以外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厅领导批准或本处室、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到现场用印。
2、用印时要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
3、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应在落款正中央,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
七、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印章,须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准;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印章,须经厅党组书记批准。
(二)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章,按照管理权限,须经厅长、分管厅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使用各处室、局的印章,须经分管厅领导或处室、局负责人批准;使用机关党委的印章,须经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厅干部职工或与本厅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九、对非法和违规刻制、使用印章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十、各处室、局要对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报厅审批后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印管理办法
为加强厅机关的文印管理,提高文印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控制文印费用开支,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准确。文件的行文格式、核稿签发、登记编号、校对成文、分发归档,都要做到准确无误。
2、及时。文件印制必须快捷,紧急文件立即印制,有时限要求的文件要按规定从快印制。
3、经济。文件印制要注意勤俭节约,要充分权衡印制方式、数量、时效、费用,讲求经济实用。节约使用纸张、墨粉、硒鼓等耗材。
4、保密。遵守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文稿录入与打印管理
各处室、局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实行自行录入编辑,从本处、室、局的打印机打印。确需送文印室编辑录入打印的,由经办人填写文印申请单,经处室、局负责人签字,由厅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交付打印。原则上一次录入1000字以下的,由各处室、局自行录入;一次录入1000字以上的文稿,由文印室负责录入。文件、材料打印完毕后,各处室、局必须予以拷贝保存。文件材料、经验材料、领导讲话等重要材料要在打印室微机上建立电子数据库。
三、复印管理
复印只限于公务需要使用,严禁复印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一切材料。一次性复印总数在100页以上的,须由经办人填写印刷申请单,经处室、局负责人签字,由厅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交付复印。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密件不得复印。
四、印刷管理
各处室、局文件资料需要印刷的,须由经办人填写印刷通知单,经处室、局负责人签字,由厅办公室审核后凭印刷通知单,在指定的印刷厂交付印刷。
五、纸张管理
各处室、局打印所需纸张由厅办公室统一购置,厅办公室应建立办公纸张领用登记制度。各处室、局使用办公纸张(含文头纸),按所需数量经处室、局负责人批准后领取,并明确专人保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工作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工作环节和方法,是落实决策和部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强化督查意识、优化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充分发挥督查对推动工作落实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任务
围绕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厅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督查,通过了解工作进度,反馈工作落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二、督查内容
(一)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等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推进。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分工
督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领办、督查谁”的工作机制。厅办公室是履行督查职责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处室。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内容涉及一个业务处室、局的,厅办公室直接督查承办处室、局落实;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局的,厅办公室主要督查牵头处室,有关处室和责任单位的工作由牵头处室督查。必要时可由厅办公室直接督查承办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督查。
四、督查方式
(一)电话督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对内容较简单的事项进行督查,并作好电话督办书面记录。
(二)书面督查。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对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网络督查。在厅内部办公网络工作平台上,逐步建立网络督查系统,通过网络下达督查任务并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四)实地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现场督查可采取专项督查、抽样督查、调研督查等多种形式,必要时可进行暗访督查。对于涉及系统以外难以推动落实的工作,可视情况申请省委或省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或联合督查。
五、督查程序
(一)立项登记。督查事项由厅办公室统一立项,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后,列入督查事项,厅办公室登记编号。
(二)发送通知。督查立项后,由厅办公室向有关处室或有关责任单位发送《督查通知》,交付督查任务。
(三)实施督查。按督查通知要求,厅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处室和责任单位落实领办任务,并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对逾期未落实督查事项的处室或单位,及时催办。
(四)结果反馈。从督查立项开始,各处室自办事项,一般情况下,应在一周内反馈落实情况;交下属单位办理的事项,一般半个月内反馈落实情况;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在一个月内反馈落实情况;对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反馈;对因特殊情况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继续跟踪并适时反馈进展情况,直至督办事项办结。对于督查、督办无效的,厅办公室要向厅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五)立卷归档。督查落实情况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由被督查者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建档后,交厅办公室立卷归档。
六、督查考核
厅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并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处室及个人要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督查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级领导要对省厅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单位和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务求落实。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督查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关注点,以及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对一些重要事项的落实,要明确提出落实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按时反馈,保证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督查工作要与调查研究工作紧密结合。对事关全局、以及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督查部门要深入调研,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把握事物发展的动态和倾向,重点剖析,典型分析,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加强协调,发挥整体作用。督查部门和涉及督查事项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督查部门要认真催办,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结果;下级督查部门对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要积极办理,不拖不推,按时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
(五)督查人员可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八、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为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各级各部门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进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主体
厅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政务信息工作,信息员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各处室、局、单位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
二、工作职责
信息员要对本单位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典型人物和事迹、工作动态等进行及时搜集、整理和编写报送。
三、信息载体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是政务信息报送载体,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各处室、局、单位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信息通过简讯简报等形式报送。
四、报送对象
《山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根据信息内容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送厅各处室、局、单位、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国各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处室、局、单位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信息报送厅办公室。
五、报送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2、全国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的政策问题和突发性问题;
5、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对工作独具见解的言论及工作思路;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干部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需要报送的工作信息。
四、信息采集和报送
各处室、局、单位的政务信息以书面或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厅办公室。涉密信息应按照保密规定采取适当方式报送。
五、报送时限
一般信息应在七天之内报送。突发事件或重要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送,并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六、考核激励
对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考核激励机制,各处室、局、单位及市(县、区)的信息,凡被《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用的,给予信息撰写人适当稿费。对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通报,并作为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闻发布办法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08]82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党的宣传方针,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新闻,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归口管理。
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政策研究室,厅机关其他处室、局、单位为领导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政策研究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2、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会务工作。
3、信息中心负责媒体联络及各项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4、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业务新闻发布内容的起草工作。
厅新闻发言人由厅领导或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经厅领导批准,厅有关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三、发布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1、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重要决策和重大课题;
2、新颁布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等;
3、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综合性会议精神和有关业务会议情况;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和其他需要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项;
5、省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6、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突发重大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阐明主张、介绍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举措等。
一般性的工作文件、工作信息,以及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的政策法规等,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新闻发布内容。
四、发布形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记者采访,以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
五、发布程序
1、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发布新闻的,由政策研究室室负责拟定新闻发布主题、工作方案,并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具体安排。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有关材料(包括:①新闻发布稿;②有关新闻素材;③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④必要的新闻资料索引)的起草等工作,在报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厅长审签同意后,由厅新闻发言人组织实施。
2、需要以新闻通稿对外发布新闻的,由业务处室起草新闻通稿,经分管厅领导(重要文稿需经厅长)批准后,向新闻媒体发布,并报政策研究室备案。
3、受理媒体采访事宜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根据媒体采访申请,填报审批单,经政策研究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组织有关处室、局、单位接受采访。
4、厅长接受记者采访或发表谈话,属于综合性的,材料由政策研究室牵头起草,业务处室、局、单位配合;属于业务性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局、单位起草。
5、新闻发布会内容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
六、发布纪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会要遵守以下纪律:
1、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带来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纪律和保密规定,正在研究制定中的重要政策、重大举措,以及重要数据信息等内容,不得对外发布。
3、各处室、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自行向新闻单位发布新闻或接受采访。凡以厅名义发表的文章或稿件,须经厅领导审批。禁止引用未公开的厅领导讲话、会议材料、统计资料等。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保密法》的学习,严格遵守《保密规则》。
第二条严格文件收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的保密。收发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发送密件必须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注明收拆组织和人员。机要员在投递密件时,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代收、代送,不准携带密件到公共场所或无关单位、地点办其它事情。
第三条尚未对外公开的机关内部资料和机密文件(包括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本、记事本),主管处室、局和经办人员必须注意保密,进行登记和管理,不得随意传递。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印发的涉密文件,在酝酿、起草、修改、讨论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传播,不经审查批准,不允许发布。
第五条打印秘密文件时,必须杜绝无关人员接触,也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材料内容,并使用涉密计算机进行打印,打印后的废稿要及时销毁。
第六条严格执行秘密文件的传阅范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时,一律在办公场所进行,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后,要当天归还给机要室。
第七条借阅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各种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执行定期清理、清退和按时归档、销毁制度。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涉密文件和资料,不得在普通计算机上传输、存储和处理。
第九条机关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涉密文件和有规定传阅范围的内部资料汇编成册,向系统内外发送。
第十条信息中心要加强厅机关内、外网信息交换途径的管理,做好内部办公网与政务外网的物理隔离,防止涉密信息流传到互联网。
第十一条办公室要定期对本机关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检查、核对,并严格按规定做好秘密载体移交、销毁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销毁秘密载体,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二条对违反保密法规和本制度行为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障我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厅应急值班室担负厅应急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上报协调等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厅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厅应急值班工作由分管厅领导负总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每月值班安排由办公室安排拟定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厅应急值班室要保持与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联络畅通,并指导、督促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和节假日值班工作。
第四条厅应急值班人员由带班厅领导和各处室、局、单位指派的值班员组成,值班员在带班厅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应急值班工作要坚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的原则。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围绕厅中心工作,严谨细致、热情周到、雷厉风行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值班员要保持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或请假时,由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在本处室范围内进行调整后,报带班领导批准。值班员要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舆情及其他重要动态信息。
第七条值班员要认真甄别来电来访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对可疑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时,值班员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判,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
第九条接受一般性来文来电时,值班员要迅速按程序报带班厅领导,并将领导批示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接受紧急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时,值班员可直接向厅主要领导报告。在报告中须选择通讯手段,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条值班员接到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处置过程中,要每隔2小时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告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做好交接班时的值班记录,防止处置发生断档。
第十一条值班要使用专用《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做到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第十二条值班员根据带班厅领导的批示意见,对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带班厅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杜绝脱岗现象。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重特大事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适应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1、机关预算构成。厅机关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拨出经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支出预算中经费支出又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2、机关预算编制。每年下半年,按省财政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经费的要求,各处室结合本处室实际情况,合理预算下一年度的支出情况,做到科学、准确、真实、可靠,对所申请的专项业务经费应有理有据。在此基础上,厅机关财务结合全厅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确保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编制下一年度机关经费预算草案,报厅财务资金管理处汇总、上报。
3、机关预算执行。省财政下达年度预算后,由厅机关财务负责执行预算。预算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经费审批权限
1、经常性支出3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填制有关报销单据,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厅机关财务批准报销;
2、3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员填制有关报销单据,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厅机关财务审核,由厅长批准报销。
三、专项业务经费的管理
专项业务经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各处室、局根据专项工作需要,使用前应提出专项经费使用书面申请和详细的预算说明,经厅长批准后,报办公室按照项目、用途、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支出。处室、局经办人员要填制有关报销单据(附有关文件和报告卡),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厅机关财务在已批准的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内进行审核后,报厅长批准报销。
四、差旅费开支的管理
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开支标准应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山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职工出差应坚持事前申报制度,需要填写请示报告卡片,附有关出差任务文件,经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差,否则厅机关财务不予报销。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厅长同意外,还需经厅长批准。处以下干部(含处级)因公出差一般不得乘座飞机(随同厅领导出差除外),应乘坐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对确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前在出差请示上注明,厅机关财务方可报销飞机票。未经批准自行乘坐飞机,厅机关财务按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出差人员一般应在返回一周内填制有关票据,经厅机关财务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五、会议费的管理
除全厅计划内工作会议外,要严格控制会议,确需召开且经过厅长批准的会议,要本着总量控制、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数和天数,逐步实行会议定点管理。承办处室、局应在会前根据年初经费预算控制数,会同办公室拟定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经审核后报厅长审签。会议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不得超支。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
1、各处室、局需购置的计算机设备、机器设备、通讯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办公室向省财政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对不需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统一由厅办公室分散采购;自行购买,厅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2、零星设备的更新与采购。由于处室人员的增加或机器设备的自然损耗,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的由所在处室、单位提出书面请示,经厅办公室审核,处室方可更新维修设备,未经请示,自行购买,厅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3、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包括建立实物台帐、保管、分发、调配、使用、报废等,厅机关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的账薄管理。
七、车辆维修的管理
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由厅办公室统一负责,先由司机本人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卡,注明维修部件的项目,做出初步金额预算,由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维修,报销程序依照经费审批权限办理。维修地点由办公室在省财政确定的汽车维修厂中选定,非特殊情况不得在非指定地点维修。
八、资料印刷的管理
各处室、局需印制的文件、资料、表格等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印刷厂家由厅办公室选定,一般情况下必须到选定的厂家印刷,印刷成本由厅办公室核定,在预算中控制支出。
各处室、局印刷文件、资料时,应填写《印刷通知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印刷。
九、财务监督
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厅机关财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日常监督。
十、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请示报告卡
领导批示:
厅领导:
我们组织草拟了《工作规则(送审稿)》等15个规章制度。现将文稿呈上,请予审示。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29日18:00前反馈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单位
办公室
承办人
陕海明
联系电话
3046180
单 位
意 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山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取得,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及接受捐赠、赞助等渠道所形成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包括的范围是: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固定资产的范围。单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一般分类:
第一类房屋建筑物;
第二类一般设备;
第三类专用设备,包括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中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条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确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估价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先按估价记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原有价值一经确定,除会计制度规定的以外,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领用和调出。领用固定资产,应填制领用凭证,由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使用固定资产要注意维护,责成专人保管,并明确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
调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是要经过资产评估,实行有偿调拨。房地产的转移,交易及实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经厅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外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由借用单位领导、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借出单位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双方单位应约定归还日期。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报废:固定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需报废的,单位有关人员签章,按照有关程序报财务资金管理处和省财政厅批准报废。
报损:如因有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损失,应报经财务资金管理处和省财政厅批准;如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属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及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调拨、转让及其报废、报损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资金管理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调拨、转让及其报废、报损等,由财务资金管理处审批。
房屋建筑物的报废,应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权威性鉴定意见。
第九条厅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其职责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固定资产,按期办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以及由其带队的省委、省政府综合性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由其带队的综合性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三)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工作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四)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原副部级以上领导离退休后来晋考察的老同志;
(五)兄弟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副厅(局)级以上领导以及由其带队的考察团组;
(六)需要接待的其他公务活动。
二、接待分工
接待工作原则上按级别对等接待和对口接待。厅(司、局)级及以上人员以及由其带队的团组由厅办公室统一接待,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以及由其带队的团组由对口处室、单位按照对等原则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派员协助。
三、接待程序
(一)厅办公室负责全厅的各项日常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二)凡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局事前要填写《公务接待通知单》,将被接待来宾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到离时间、来晋事项填写清楚,拟出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批。
(三)凡大型活动、会议及接待规格较高、时间较长、内容较多、涉及处室较多的公务接待要由厅办公室协商制订接待计划,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四、接待标准
各类接待活动要坚持统一管理、定点接待的原则。
(一)住宿和餐饮标准
1、副省(部)级及以上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住大套或普通套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2、司(局)级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住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不超过30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3、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二)宴请及工作餐标准
1、属于接待范围的来宾在晋活动或工作期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宴请一般安排在机关指定的地点或来宾下榻宾馆餐厅。除宴请外,安排自助餐。
2、宴请省(部)级人员每人每次1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次16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次100元。
3、宴请时可上酒水、饮料、香烟,餐饮要突出地方特色。
4、接待人员除主要领导参加宴请外,其余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不上酒水、香烟,应尽量控制接待人数。
(三)交通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应集中乘车,由办公室按《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尽量减少随行车辆。
(四)观摩参观
1、工作观摩点由相关处室安排,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审定。
2、景点参观:来宾参观一般限于太原市内景点,费用原则上自理。需要参观外地景点时,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审定。
(五)礼品
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确因公务需要赠送礼品,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和厅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礼品以宣传我省纪念品或地方特色产品为主。
五、费用结算
接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安排接待任务。接待结束后,接待人员凭《公务接待通知单》及发票,经厅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财务规定报销。每月接待支出情况由办公室报送厅领导阅知。
六、接待纪律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视检查、督查、调研、考察领导的职级及团组情况,确定陪同人数,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数量;参与接待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保障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本着高效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厅办公室是机关车辆的具体管理部门。办公室指派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机关车辆的车籍管理、车辆调度、交通安全检查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法规教育、行车执照的检验、车辆费用支出审核等。
第二条 厅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实行相对固定与灵活调派相结合的办法。
按照厅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其余机关车辆为公务用车,离退休处相对固定的原则安排使用。
以下公务活动可以派遣车辆:
(一)接待来宾及会议用车;
(二)外出调研、检查、执法等公务用车;
(三)机关各处日常公务用车;
(四)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用车;
(五)其他确因需要的工作用车。
机关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因重病急诊或住院,女职工生产住院等情况须用车的,经批准由办公室分管车辆的主任或离退休处负责人派遣车辆。
遇有重大会议、外事活动和接待用车时,承办处室应提前两天向办公室提交用车计划,办公室分管车辆的主任负责安排用车。
遇有重大任务或紧急公务,车辆调配困难时,办公室有权统一安排使用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的车辆。
第三条厅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车辆的保险、审验、缴费、燃油、维修等由厅办公室负责,实行单车核算。车辆的调派、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和车辆管理人员负责,离退休处车辆由离退休处负责。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外出要按最短路线行驶,不得绕行,不得办理与工作任务不符的事情。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的主任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五条机关车辆及处室车辆未经厅领导同意或办公室派遣,一律不得私自外借。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的,按私人用车处理,责任和后果一律自负。
第六条非工作时间(含节假日),除厅领导用车和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七条机关车辆加油实行定点管理。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因公外出,须在外加油的,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分管车辆的主任同意。
第八条机关车辆维修,经车辆管理人员确认并报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后,到财政定点的维修厂维修。车辆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经厅长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正常维护保养由办公室批准到定点维修点进行维护保养。
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费用结算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九条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应及时向办公室和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后,由驾驶员负责处理,回单位凭维修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建立车辆费用台帐制度。车辆管理人员将所有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情况分别进行登记并报办公室汇总。每季汇总后予以公布,以便掌握情况,节省开支。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分管车辆的主任负责加强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安全的规定措施,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开带病车上路,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要坚持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随时擦洗,定期更换机油、冷却液,并做好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人员定期对机关车辆车况、行车里程等情况进行检查,逐车做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外出执行公务,违章操作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完全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驾驶人员相应处分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驾驶人员违反用车规定造成机关车辆丢失或损坏的,本人应承担不低于直接损失40%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