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应县支公司、怀仁支公司、左云支公司、平定支公司、天镇支公司、闻喜支公司等7家支公司的请示(晋阳光产险〔2009〕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公司筹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 你分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上述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