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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通[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许可,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全面清理查封非法组建的道路运输公司,非法联系客货运输服务的场点、门店和涉及道路客货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服务内容的违法广告。 三、严禁汽车租赁、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车辆超越范围经营;严禁私设客运站点和发车区域;严禁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核定的站点上下旅客,站外揽客、乱班乱线等违规行为;严禁违反道路运输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经营承包者及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客运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严禁非法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或炒卖客运班线牌。 五、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严禁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按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严禁采取场外设场、异地培训、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七、依法打击道路运输领域涉黑、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客运经营承包者违法集资集访、违法组织串访、罢运、堵桥、堵路、拦车等违法行为;严禁道路客运企业组织、支持、纵容、鼓动经营承包者、企业员工违法集访或越级上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九、欢迎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违法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行为(举报电话:0737-6206355)。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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