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请示》(浙太保产机管[2010]2号)符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的规定。为此,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1.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为富阳市新登镇新兴东路53号;2.你公司应及时交回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本决定领取新证。
2010年1月25日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请示》(浙太保产机管[2010]2号)符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的规定。为此,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1.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为富阳市新登镇新兴东路53号;2.你公司应及时交回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本决定领取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