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对漯河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漯河市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漯河市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应给高层住宅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第二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应执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无负压给水设备》(CJ/T265-2007)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充分考虑当地供水实际情况,符合本市供水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设计单位在确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应充分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取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施工图审查部门不予通过。
第四条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连接并纳入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实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备的选用:凡实行总表计量模式的高层供水(主要指行政办公用水),选用的增压设备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著名品牌,并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凡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模式的高层供水(主要指高层住宅小区生活用水),以交易水表为界,水表之前变频设备的选型及管道井供水立管的安装必须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高层住宅用户计量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户水表设在公共区域内(诸如公共管道井等部位),以便于维修及抄表计量。
第九条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二次供水设计卫生规范》(GB17051-1997)
4、《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2007)
5、《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DBJ41/T049-2003)
6、《无负压给水设备》(CJ/T265-2007)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