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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颁发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加快推进全市气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市地处长江中游腹地和南北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暴雨、洪涝、雷电、大雾、高温热浪和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危害重,气象防灾减灾任务艰巨。近年来,我市气象灾害发生频率明显加大,损失逐年增加,气象灾害损失占全市GDP的比重达3%-5%。同时,我市气候资源丰富,生态与农业气候资源、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高温热能等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环保和生态价值。因此,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应对气候变化、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对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协作配合,科学利用气候资源,共同推进我市气象事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一流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气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气象事业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 (二)发展目标。2012年之前,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和“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健全稳定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使我市气象事业发展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2015年之前,全面构建与国家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相衔接的现代气象业务服务体系,满足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使我市气象事业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在现有国家气象观测设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特点,完善自动气象站点布局;加强包括环境气象观测在内的气候观测系统、天气雷达、风廓线仪、卫星遥感系统、雷电定位及大气电场监测网、自动气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沿江、沿湖、沿路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站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大气层不同层面观测相结合,固定和移动并举的全天候立体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积极推进气象信息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气象信息的存储、加工和分发能力。 (二)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结合我市灾害性天气发生的规律,利用数值天气预报、气象卫星、天气雷达技术等提供的信息,进一步完善暴雨、大风、雷击等分灾种气象预报预测系统,重点增强灾害性、突发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能力,不断提高重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预报准确性。 (三)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要求,在市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和完善本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响应机制,重点强化对暴雨、雷电、大雾、高温热浪和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快建设武汉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支持解决建设资金。 (四)建立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市气象、城乡建设、农业、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尽快建立农业气象、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旱、森林防火、交通安全和疾病防控等专业气象服务系统;市广播影视、通信等单位,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市气象部门做好公共气象信息的传播工作,扩大公众覆盖面;市气象部门要在大型商业区、车站、码头、学校等重要公共场所,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气象预警标志,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关市政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协助。 (五)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合理布设雷电监测网,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工作,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认真执行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从源头消除雷电灾害隐患。同时,各区要制订和完善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雷击易发频发的乡村要安装防雷设施,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各区在进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项目等开发之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发挥气候资源评估在生态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前瞻性作用,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协调。要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功能,重点开展抗旱蓄水、森林防火、降温节能和净化城市空气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其在农业防灾减灾、空中水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大社会活动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市、区气象部门要制订全市气象能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建立太阳能、风能资源监测网,在重点区域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监测、调查和评估工作,为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四、相关措施 (一)统筹规划,促进气象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发〔2006〕3号文件要求,统筹规划。市、区财政应在现有管理体制基础上,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专项建设项目经费的投入;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时应优先安排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经费。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二)完善机构,强化气象服务职能。目前,尚无专门气象机构的区要明确相应部门承担气象管理、气象灾害防御等职能,并在市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防御气象灾害能力,有序规范气象服务渠道和气象信息服务途径。 (三)依法管理,加强气象科普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加大气象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气象执法监督,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依法管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等工作。市、区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以综合探测、气象仪器设备和气象服务技术为重点的气象标准化体系建设。 五、形成合力,营造气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气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注意发挥气象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二)制订发展规划。在抓紧落实气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同时,积极筹划编制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气象事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气象资源。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依法管理我市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 (三)营造舆论氛围。要广泛宣传“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新理念,宣传气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气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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