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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王争艳同志武汉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王争艳同志系我市汉口医院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该同志从医25年来,始终扎根在基层,工作在一线,为广大居民坐诊送药,始终坚守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她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心系患者、乐于奉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为弘扬王争艳同志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经研究,决定授予王争艳同志武汉市劳动模范称号,并颁发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 希望王争艳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成绩。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王争艳同志为榜样,立足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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