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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防疫消毒的暂行管理规定


【颁发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粤农[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阻断动物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屠宰场开办方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清洗消毒工作。 三、屠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进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药液有效浓度。 四、运载车辆卸载动物后,须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六、待宰栏动物清栏和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次使用后,要立即清洗消毒。 七、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八、运载车辆装载动物产品前,须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九、屠宰场开办方要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物名称、浓度以及消毒人员等情况。消毒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不按本规定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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