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若干管理规定,按照《关于推行〈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40号)要求,现对我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问题明确如下: 1.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 2.企业登记所在地在本省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经省人防办网上公示的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可在本市范围内承接供货和安装业务。其他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承接防护(化)设备供货和安装业务。 3.本市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直接签订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合同文本由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向浙江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申领。 4.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应在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5.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司印章)。 6.防护(化)设备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电子身份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7.凡发现不按技术标准和规定图纸生产,偷工减料、制假售假、挂靠生产、套牌销售、异地加工等情况,市人防办将报请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