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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基层应急队伍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推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如期实现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政府今后三年的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基层应急队伍与本级应急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要做好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和对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担负着实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明确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全面规划,逐步形成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科学体系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是全区应急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工作,尽快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要全面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科学规划本地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机动救援力量的规模和数量,使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适应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建立合理的救援队伍结构体系,明确专业救援队伍和综合救援队伍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驻地人民解放军、包括森警在内的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机动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既有管理机构、又有组成人员,既有资金保障、又有运行机制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精心组织,尽快完成基层综合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 基层综合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起分级管理、能够应对多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救援队伍。一是抓好各旗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形成旗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力量。旗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人员组成上要以当地消防队伍为核心,根据当地常发应急事件,适当吸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志愿者;规模上要以具备处置当地一般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为标准,实现独立处置与配合处置的有机结合;装备上要以配备通用装备和当地专业救援队伍不具备的特殊救援装备为重点,尽可能保证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需要。二是尽快落实街道、苏木乡镇综合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实现基层应急处置与常态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街道、苏木乡镇综合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置方面要以外围工作为主,在常态化管理上以信息传递、隐患排查、危险源治理等工作为主。 四、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整合 我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目前已具有一定基础,但因管理体制的分割,需要进行必要的整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在地的专业救援队伍采取纳入体系、补充完善、服务行业、辐射社会的方式,将各专业救援队伍编入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中,实现地区性整合。同时,要制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跨区域救援的调度、补偿机制和制度,并做好职责明晰工作。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建立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条件的,要建立相应的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对既有专业救援职能、又有配合服务职能的救援队伍(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等),要在队伍建设上充分考虑其救援特点,配备好各方面的人员和设备。要重视公安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建立与公安业务相统一、以公安干警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使他们在独立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同时,服务于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防范工作。 五、科学管理,全面实现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运行 基层应急队伍的管理要严格贯彻属地为主的原则,凡属当地应急防范和应对范畴内的工作,要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有关企业和驻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无条件服从。要建立规范完善的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和实战训练,不断提高综合、专业救援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在救援过程中,已经设置专业救援队伍的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专业救援队伍处置,综合救援队伍配合;未设置专业救援队伍的地区,发生突发事件由综合救援队伍处置,有关专业救援队伍配合。同时,要与上级应急救援队伍相互衔接,既要保证独立防范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又应保证与上级应急救援队伍实现防范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快速联动。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培训制度,使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得到理论和技术方面的培训,推动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六、精心安排,积极做好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基础工作 志愿者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机动力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扎实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要对志愿者的具体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并公之于众,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的基础力量,纳入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建立志愿者人员及所拥有专业设备的情况数据库,明确调用机制和联系方式,以备应急需要。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志愿者进入当地综合和专业救援队伍,缓解综合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人员不足的矛盾。要为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处置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身安全。 七、强化措施,切实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供相应保障 必要的应急保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前提。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应急队伍的保障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筹管理应急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要建立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明确应急队伍装备投入和日常经费的资金来源,将应由当地政府支付的应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本级财政确有困难的旗县(市、区),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同时,要明确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入的具体办法。对行业管理的专业应急队伍给以必要的资金补贴,重点用于救援设备和防护装备的购置。要建立方式多样化、资金有保证、管理科学规范、调用及时有序的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八、明确政策,为基层救援队伍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应急管理的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解决好应急队伍建设过程中和善后工作的相关政策问题,把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政策研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管理政策,为基层应急队伍开展工作免除后顾之忧。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各级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明确基层各类应急队伍应配备的应急装备,推动基层应急队伍装备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救援车辆行驶的特殊管理、免交过路过桥费用、紧急物资调运等方面的问题,保证救援车辆快速及时完成救援任务。民政部门要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政策。应急管理部门要抓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救援人员保险制度,及时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救援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同时,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执行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医疗救治费用和抚恤的相关政策。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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