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鉴于2010年1月6日组织的替代发电量公开交易撮合未能成交,根据《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的规定,经研究并与有关发电企业协商,决定对2010年度第一次替代发电进行指定交易,现将指定交易各方及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替代交易出让方企业共8家,受让方企业5家,出让方出让发电量293000万千瓦时,折算上网电量264020万千瓦时。 (一)内部转让替代各方及出让结算价 内部转让替代的受让方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内部转让替代出让方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出让方 出让 发电量 折算出让方上网电量 出让 结算价 厦门电厂 12500 11125 0.5253 邵武电厂 62500 56875 0.4493 恒发电厂 25000 22500 0.4353 合 计 100000 90500 (二)公开转让替代各方及出让结算价、受让价 指定公开转让替代受让方和出让方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出让方 出让 发电量 折算出让方上网电量 出让结算价 受让方 龙岩电厂 6000 5340 0.3843 嵩屿电厂 永安电厂5、6# 50000 45000 0.4373 嵩屿电厂 大田益源公司 12000 10680 0.4293 宁德电厂 永安电厂3、4# 25000 22500 0.3983 坑口电厂 漳平电厂 50000 45000 0.4373 华能电厂 漳平发电公司 50000 45000 0.4373 宁德电厂 合 计 193000 173520 本次指定公开替代电量交易受让方受让价统一核定为0.33元/千瓦时,遇国家电价调整时相应调整。 二、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或代发电企业的内部转让替代电价由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统筹或依有关协议协商确定,其中已关停机组的发电企业替代电量转让所得,用于安置关停机组企业职工,邵武发电有限公司转让所得应确保该厂2台应急发电机组的电煤供应。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在2010年1至6月底前按各电厂替代发电比例均衡兑现以上转让替代电量结算电费。恒发电厂转让替代电量电费由省电力有限公司按恒发电厂出让结算价与可门电厂结算;其他电厂转让替代电量电费仍按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的规定,由省电力有限公司按出让结算价与出让方结算后,再由出让方按受让价与受让方结算。 请你们根据上述内容,抓紧实施,并按照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文件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将协议报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