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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在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电煤供应平稳有序,电煤库存保持较高水平,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随着省内工业经济的进一步恢复增长和“西电东送”计划电量的增加,电煤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抓好电煤供应,对于确保全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2010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量为5957万吨。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5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全年电煤保障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尽快将本地区电煤任务分解到所属各产煤县(市、区)。各有关产煤县(市、区)要按照分解的任务,尽快组织辖区内地方煤矿与有关发电企业进行供需衔接,签订电煤购销合同,并督促地方煤炭企业认真履行合同。各重点煤炭企业要按任务要求,优先保障省内电煤供应量。各发电集团和发电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煤炭生产企业对接,于2010年1月31日前签订电煤购销合同,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备案。 为确保2010年元月份我省“两会”和春节前后省内生产生活用电,无论供需双方是否签订电煤购销合同,2010年1、2月份,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重点煤炭企业必须按照2010年省内电煤任务量,组织好电煤供应。 请省政府督查室按照黔府办发〔2008〕45号文件的督查要求,继续将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纳入督办内容,对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进行督查。 附件:2010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方案(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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