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征地服务费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晋国土建用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你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用地单位提供征地服务,继续按照《关于对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征地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08]408号)规定执行。 以上批复从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征地服务费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晋国土建用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你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用地单位提供征地服务,继续按照《关于对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征地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08]408号)规定执行。 以上批复从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