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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征地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服字[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征地服务费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晋国土建用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你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用地单位提供征地服务,继续按照《关于对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征地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08]408号)规定执行。 以上批复从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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