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武汉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竭尽全力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武汉旅游形象,根据《湖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
(二)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的区旅游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市、区两级旅游应急救援机构在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保持政令畅通。
(四)加强管理,各负其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及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等的紧急事件。
(一)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主要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冰雹、狂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景区景点发生由于恐慌、拥挤等意外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旅游者重大伤亡的事件,包括: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二)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4级:
1.Ⅰ级(特别重大)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20人以上伤亡或者1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8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10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Ⅱ级(重大)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至19人重伤或者5至9人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50至7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5至9人中毒死亡的。
3.Ⅲ级(较大)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者1至4人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1至4人中毒死亡的。
4.Ⅳ级(一般)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9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的。
(三)按事件发生地域的不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可以划分为本市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境内(不含本市区域)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境外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3类。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成立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全市境内或我市公民在市外、境外突发的旅游公共事件;确定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及其分工;制订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对措施,并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决定派出市应急事件处理工作组,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局办公,由市旅游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指导、协调Ⅲ级以上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及时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工作;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向市安委会领导同志汇报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有关情况。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3.市外侨办、市台办。分别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旅游团组中有关涉外、涉侨、涉港澳台人员的处理事项;负责协调、帮助出境旅游团组人员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救援及治安秩序的维护,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控制和避免事件扩大化;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5.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做好旅游车辆年审年检工作;负责市内旅游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现场。
6.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行业以及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现场等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和市内旅游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7.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旅游客运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铁路、水运、公路、民航、城市公交等相关单位,及时疏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受害游客;负责因水上(不含长江水域)交通事故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水运交通工具的旅游者进行卫生检疫和查验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对伤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调查中毒和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病原因,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
9.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成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监测体系的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根据应急管理实际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决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市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在突发事件中伤亡游客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对伤亡家属的赔偿。
四、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制度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旅行团领队、导游,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旅行社报告;旅行社应当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旅游汽车的安全事件,还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理完毕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1.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具体响应,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做好协调、信息掌握、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工作;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启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2.当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启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应急处置程序
1.在本市内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旅行团随团领队、导游应当立即组织游客首先进行自救,并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争取救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到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预测事件的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①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旅游团组发现随团有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领队、导游应当立即向当地旅游、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提供团组的详细情况。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区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传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做好旅游团组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对传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向旅游团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区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并向旅游团组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②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旅游团组、宾馆饭店、景区(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取得救助。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区旅游、公安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认真检查旅游团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相关的旅游团组和旅游景区(点)通报有关情况。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①当发生外国或者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区外侨办和区台办等部门要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核查伤亡人员的团组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台胞证)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市人民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台办等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宜。
②当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要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外事侨务、交通、卫生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
2.本市游客在境内(不含本市区域)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本地组团游客在境内(不含本市)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组团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导游应及时向省、市旅游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救助,并书面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派人到现场勘察。若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属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并配合当地卫生部门采取进一步治疗措施;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做好食物留样,保护现场,配合卫生部门查明中毒原因,并对受害游客提供及时医疗救助。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市游客在国内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与事发地政府相关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核实事件有关情况,成立应急救援工作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参与救助。属于较大(Ⅲ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助、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3.本地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本市公民在境外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者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者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者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并通过该旅游经营单位向市旅游局报告。
市人民政府接到我市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旅游局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善后处理。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参与事件处理。
六、新闻发布
市、区两级政府对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新闻报道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新闻报道要与市外侨办和市台办等部门协商后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
参与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保证通讯畅通。
市、区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2761200(白天)和027-82761223(夜晚),传真电话:027-82761202。旅游服务热线12301也可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二)交通保障
参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旅游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并能够及时转移救治在事件中伤亡人员。
(三)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以及日常宣传、应急培训、演练和表彰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每年对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日常保障
市、区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领队、导游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使其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领队、导游在旅游途中随时注意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市旅游局每年要组织全市重点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习,以提高其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全市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救援演练。全市旅游行业各经营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八、后期处置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市、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每一次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对导致事件发生和对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