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强化的职责。 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三)审查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四)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 (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九)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十)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 (十一)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三)指导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和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人事、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二)法规一处。 承办发展改革、财政、税收、工业和信息化、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环保、工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法规二处。 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安全生产、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五)行政执法监督处。 负责全区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 (六)行政复议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