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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第七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县(市、区)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语委

【发文字号】 苏语[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淮安、盐城市语委: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2010年3月至6月,你们按照《省语委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苏语〔2007〕3号)的要求,分别对所属有关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评估。经审查,同意你们的评估意见,认定邳州市、响水县、滨海县、盱眙县、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等7个县(市)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同时,认定徐州市、盐城市、淮安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全面达标,颁发“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全面达标市”牌匾。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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