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杭州市西湖区(之江地区)石龙山南侧Ⅰ期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石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5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杭州市西湖区(之江地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利用工程石龙山南侧Ⅰ期工程石灰岩采矿权的请示》(杭土资〔2010〕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杭州市西湖区(之江地区)石龙山南侧Ⅰ期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石灰岩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77万立方米/年,暂定开采期限3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为(1980坐标系):X:3335377,Y:40504704。 二、拟设采矿权应在确定治理方案和准入资质的基础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 三、拟设采矿权位于《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采区,应加强对治理工程的监管;要与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认真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