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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工作指标调查评估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疾[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精神病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工作指标调查评估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0〕29号,下称《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精神病医院组织开展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指标调查评估工作。并具体对《方案》中的“三、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四、老年期常见精神疾病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五、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六、抑郁症识别率和治疗率,八、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率”等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广州市市属各有关医疗单位协助配合。 二、白云区、天河区开展对《方案》中的 “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指标调查评估工作,各完成750人的调查测量工作。 三、越秀区、白云区开展对《方案》中的“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儿童青少年精神疾病总患病率”指标调查评估工作,各项任务各完成450例的调查测量工作。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指标调查评估工作,市精神病医院作好统筹工作。市财政对调查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经费补助。没有指定任务的区(县级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 2002 一 2010 年)》的指标,因地制宜的开展评估工作。各区(县级市)于 2010 年 10 月20 日将评估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书面反馈我局疾病控制处。联系人:肖其云,电话:81085310。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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