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2010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 根据《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赣府厅字[2010]62号)、南昌市《2010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主要任务责任书》和《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2010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74.62万人,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2、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市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困难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办) 3、增加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保障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4、继续全额资助全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5、大力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保90%以上的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教育局) 6、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低保边缘家庭,将新增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7、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达221.59万人,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力争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8、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成年人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58元(省直管县不低于52元)。未成年人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18元(省直管县不低于12元)。基金使用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9、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10、力争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调研。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医院。(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11、大力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确保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结报)。探索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难的问题。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2、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适当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增加南昌县、湾里区、高新开发区为试点县(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县(区)增加至6个。(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3、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超支。(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4、全面加强直补工作,直补率力争达到90%,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账,当天出院、当天报账”的操作办法,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开展统筹区域外参合农民直补工作探索。(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5、开展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6、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7、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继续落实我市“金保工程”五险合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此框架内强化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运行信息网络管理。(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8、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2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 19、继续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改进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建立和完善“复合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将符合定点条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时,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实现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21、在新农合统筹地区选择若干种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在1个新农合统筹地区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22、探索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新农合(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23、6月底前,巩固完善全市2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1月底前,全市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药监局) 24、在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类药品目录,实施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乙类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25、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6、12月底前,完成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配送企业。落实基本药物招品规、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药监局) 27、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8、推进药品分级管理,新增160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100%达到分级管理的标准。所有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29、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2010年底前基本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30、落实全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31、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中标配送企业、试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辖区内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批发企业销售的以及试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全面开展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品种数据库,建立基本药物配送单位档案和日常监管档案。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2、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将药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源头可追、过程可控药品监管新模式,对批发企业实施远程监控、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购、销、存实施电子监管达100%。(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3、建立反应迅速、部门联动、处置有力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设区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预警和分析处理的整体能力。(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4、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35、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商贸委)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36、大力争取国债项目,支持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7、完成4 所县级医院、8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启动1所县级医院、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 38、贯彻落实《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试行)》、《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编制的申报、核定、下达和城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局) 39、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今年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转岗培训全科医生195名,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20名,为乡镇卫生院转岗培训全科医生26名。继续实施执业医师招聘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40、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全市完成544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396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3514名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41、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高校隶属关系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 42、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完成规范化培训住院师21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3、继续开展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工作,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二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分别与遂川县人民医院、安远县人民医院、井冈山市人民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安排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4、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45、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6、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达1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7、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八)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构 48、根据《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12月底前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49、做好全市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核定收支测算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0、继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采取发放公共卫生服务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51、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年人均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由各级政府按不同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2、健全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机制,提高村级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对村级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每人每年增加到1200元,其中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的村级医生每人每年增加到18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九)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53、免费为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等6类人群提供价值2422万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4、免费为四个县8.7万名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9.3万名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2.8万名孕产妇开展孕前孕后保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5、城市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40%以上。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以上。探索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6、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7、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试点。扎实开展传染病防治。在全市继续实施结核病免费诊断、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免费管理政策,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70%以上,病人治愈率达85%以上。大力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程,全年完成查病26万人、治病7.2万人,晚血病人救治补助1000例。完成查螺面积8100万平方米、灭螺面积178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8、加强慢性病防治,市区居民慢性病规范化病例管理率达15%以上。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15%,管理合格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9、加强健康教育,在新闻媒体加大公益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向社会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0、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免费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西湖区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项目县(市、区)培训人数不少于260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1、制定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继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62、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机制,为全市所有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63、6月底前完成41.83万名8-15岁儿童乙肝疫苗第三剂次的免费补种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4、对2.3万名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三个月免费补服叶酸。(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5、对2.6万名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检查。对2000名农村妇女免费进行乳腺癌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6、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全市3.85万名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7、在南昌县、安义县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完成2009年1.87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2010年度1.0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8、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9、争取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重点支持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补偿机制 70、完成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编制,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1、提升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探索并实施充分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医院绩效评价体系。继续开展公立医院评审工作,积极创建“百家优质医院”,规范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缩短病人就诊等候时间。积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遴选至少2家市、县医院作为市级重点联系医院,并确定试点病房。(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72、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巩固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7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74、落实公立中医院政府投入倾斜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二)探索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7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抓好开展临床路径等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建立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遴选至少1家医院作为市级试点医院。12月底之前,各试点医院初步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完成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逐步完善医院电子病历的使用、保存和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76、推进南昌市第九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工作,实现完善补偿机制的试点目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77、积极实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探索实施医疗保险总额预付、单病种收费、门诊统筹等支付方式。(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78、落实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编办) 79、加强各级医院财务人员培训,执行财政部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80、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鼓励和规范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医院的政策措施。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实施责任单位,排在后面的为配合实施单位,加*为选择性探索实施内容。)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