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提高全市百周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将全市百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提高全市百周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将全市百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