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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0]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巩固和壮大市县(区)财源,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2006年,为增强财政体制引导经济发展的功能,我市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市与县(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几年来,这种财政体制有力调动了市县(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确保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适应省调整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和统一市县(区)一般预算收入口径,进一步扩大县(区)收入规模,公平、科学配置财力资源,有效、合理、加速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全市经济的协调发展,对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下划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下放市本级企业税收,扩大县(区)收入规模,增加县(区)经济发展空间。通过核定收入基数、科学合理界定市县(区)收入分成比例、建立统一的收入增长激励机制等措施,充分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县(区)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进而形成新的市县(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地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财政收入口径。将原体制省、市级分享收入全部下划县(区),做大县(区)收入规模,提高县(区)收入占全地区收入的比重。 二是实行税收完全属地化。市本级暂保留集中核算的中油股份抚顺石化分公司(核内、核外)(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其税收全额下划,财力全额上缴,其余市本级企业全部下放至县(区),实行增量分成,扩大县(区)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实力。 三是统一测算省、市总额分成比例。依据省对市总额分成比例的测算办法,将2009年市本级下放企业的决算数,并入核定的县(区)2009年收入基数中测算省下划收入、市下划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一县(区)一率。 四是确保市县(区)既得利益。以2009年决算数为基数,保原体制下市县(区)返还财力。 五是建立税收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在按省规定全额兑现省下划收入总额分成增量40%返还政策的同时,对市级总额分成增量超过20%部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六是简单透明、科学合理、统一规范、易于操作。 三、主要内容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以及市本级下放企业税收全部下划到县(区),作为县(区)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对县(区)原体制下的省、市级税收就地入库后由县(区)按不同比例上解财力,同时,市对各县(区)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规定分成比例予以返还。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后,市、县(区)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如下: 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按规定属于市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县(区)以下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上解财力的确定 1.县(区)总额分成上解比例的确定 依照省测算办法,即以2008年县(区)上划税收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至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2009年县(区)税收和上划基数,市本级下放企业以2009年税收为基数并入县(区)2009年税收和上划基数。各县(区)上划税收基数占各县(区)省、市税收基数之比即为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省下划收入、市下划收入上解财力比率分别计算),一县(区)一率。公式如下: ①某县(区)总额分成省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比例= 某县(区)基期年上划省税收基数 --------------------------------------×100% 某县(区)基期年省级共享税收基数 ②某县(区)总额分成市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比例= 某县(区)基期年上划市税收基数+下放企业市级税收基数 ----------------------------------------------------------×100% 某县(区)基期年一般预算税收基数 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2.县区上解财力的确定 各县(区)当年共享五税收入(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乘以县(区)总额分成省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比例与一般预算税收乘以市级收入下划上 解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县(区)上解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县(区)上解财力=某县(区)共享五税收入×某县(区)总额分成省级收入下划上解比例+某县(区)一般预算税收×某县(区)总额分成市级收入下划上解比例 3.市对县区上解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 市对各县(区)当年省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40%给予返还(其中:下放企业实现税收增量返还部分按2009年实现省级收入占下放后各县(区)省级收入比重计入市本级)。对当年市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超过20%以上部分给予50%返还。公式如下: 市对某县(区)省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区)当年省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某县(区)上年省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40%×(1-下放企业省级收入占比) 市对某县(区)市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区)当年市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某县(区)上年市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1.2)×5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区)当年上解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财政将对减少额进行相应的财力扣减。其中,省级下划收入上解财力减少部分按40%比例扣减某县(区)财力,市级下划收入上解财力减少部分等额扣减某县(区)财力。 (三)上划中央消、增两税增量返还 体制调整后,上划中央消、增两税返还政策不变,即对三县上划中央消、增两税超上年部分按增长率1:0.5(返还系数)给予返还,对各区上划中央消、增两税增长部分按1:0.2返还。具体公式如下: 某县(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 某县(区)(当年上划中央消、增两税-上年上划中央消、增两税) ------------------------------------------------------------------×返还系数×上年返还基数 某县(区)上年上划中央消、增两税 (四)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鉴于中央、省对市以下事权划分尚未明确,暂不进行相应的事权划分和调整。市、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仍为原体制下市、县(区)级安排的各项支出。 (五)新体制执行时间 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市、县(区)2010年财政预算已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为保证县(区)政府的财政预算顺利执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对市本级下放企业7-12月份收入实行序时计账(或以下划企业2009年实现的税收决算为基数,以今年1-4月下放企业实现的税收为修订,核算出下放基数),按月与县(区)、市国、地税部门对账,年底对下放企业形成的原市级收入由县(区)全额上解市财政,确保各级财政既得利益。2011年市对县(区)开始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四、相关政策 (一)调整省、市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 从2011年起,以2009年各县(区)省、市级共享税收的决算数为基数,确定原体制下的上划省、市税收增量返还基数,市每年对各县(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二)调整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增量分配政策 以2009年市、县(区)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决算数为基数,教育费附加收入增量部分市与县(区)3:7分成,地方教育费增量部分市与县(区)5:5分成。 (三)抚顺矿业集团百万吨造纸项目税收实行市与县区分成政策 鉴于抚顺矿业集团百万吨造纸项目(以下简称造纸园)的特殊性,对造纸园实现税收单独核算,按市与县(区)6:4比例分成。 (四)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在现有市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对三县给予财力转移支付补助政策。今后结合市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五)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 各县(区)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税源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要严格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造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本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体制调整方案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体制调整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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