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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海南省档案学会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琼民管登字[201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海南省档案学会: 你会报来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收悉,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经审查,同意你会设立高校档案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证号225-1)。请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依照所属社会团体章程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四、每年5月底前要进行年度检查;如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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