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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财税[2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9〕4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8日
附件: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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