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公房管理。 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政府机关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字[2003]13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通知》(宁党办综[200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系国有资产,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使调配、管理职能。 第三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属周转住房,只安排从外省区市调入宁夏工作的、家不在宁夏的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居住。未经住房管理部门同意,个人不得调换、借用或挪用。 第四条居住在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的领导干部,已调离本区或另行安排住房的,在三个月内腾退公寓,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所需相关费用,按中纪委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其他直管公房,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