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四川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力度,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全省各市(州)、各县(市、区)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全省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障房源短缺,大量低收入群众和职工还居住在城市、林区或煤矿等各类棚户区或危旧房中,住房条件亟待改善。为全面深入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抓住中央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历史机遇,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全省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各类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及住房需求,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明确保障目标和任务,确定解决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创新发展,多措并举。以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根本目标,创新保障体制、机制,健全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可持续实施的长效保障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企业、个人积极性,多形式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
3、广覆盖,严审核。适当放宽廉租住房保障限制条件,降低保障准入门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将更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困难职工纳入保障范围。严格审核申请人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情况,严把准入关,确保廉租住房房源和保障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4、省级督导,市、县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房源筹集、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60余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和各类棚户区中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2008年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6万套,发放租赁补贴13.2万户的基础上,三年内再新增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的房源(简称新增房源,下同)33.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8万户(各市、州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9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房源1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5.8万户,当年发放租赁补贴19万户。
2、2010年,解决34.2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房源12.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6万户,当年发放租赁补贴21.6万户。
3、2011年,解决34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房源1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4万户,当年发放租赁补贴2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加快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不断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快推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深化实施租赁补贴制度,调整完善发放方式,加快发放进度。
1、加快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新建(配建)、购置、改造、政府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配建两种方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灾区安居住房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有关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需要量等因素确定。政府采购廉租住房的,不得采购现房;采购在建住房的,须保证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2、加快推进汶川地震灾区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鼓励各地结合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各类棚户区改造,通过灾区重建住房、拆迁安置住房(永久性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公房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源,更好、更快地解决上述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通过以上方式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纳入本规划范畴管理及考核。
3、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调整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加快发放进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提出租赁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即可发放租赁补贴。各地应采取措施,保证资金用于改善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租赁补贴可以分批分期集中统一发放,也可以审核一户发放一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应尽快将租赁补贴发到保障对象手中。
(二)保障标准
各地要合理确定低收入线划分标准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放宽限制条件,将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仍居住在各类棚户区中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保障范畴。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原则上低收入线可以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放宽保障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标准、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通过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各类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其它住房解决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各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建立完善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加大对市县支持力度。在中央廉租住房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一定配套补助,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工作开展较好、保障任务较重的困难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使用中央和省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拉动效应,积极吸纳各方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机构,搭建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鼓励低收入居民家庭及其所在单位出资。汶川地震受援重灾区要积极争取援建省市的支持,加快灾区廉租住房建设。
(二)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集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廉租住房三年规划的要求,同步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要优先通过市场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等方式解决棚户区居民和职工的住房困难。前述方式难以解决的,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政府应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兜底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三)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对其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积极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优先组织实施相关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四)探索共有产权制度
鼓励各地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回收投资再投入的可持续机制,降低政府保障成本,解决保障对象住房问题。具备条件的市(州)、扩权县(市)经批准后可进行共有产权试点工作。在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与困难群众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按出资比例共享住房权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允许其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实施共有产权制度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各级政府“八项民生”工程目标管理督办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逐户建档管理。县以上城市(含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档工作。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所在县以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审核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城镇低保家庭由建设(房管)部门审核住房情况后纳入档案管理,其他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制。纳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的居民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住宅规范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住房使用功能。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四)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制,通过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结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建设,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分配、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保障,并逐步实现与民政、公安、劳动社保、金融、证券等领域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实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市(州)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将本规划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含扩权县市),于2010年3月31 日前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四川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任务分解表》
单位:套(户)
2009-2011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新增房源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租赁补贴发放户数
新增房源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租赁补贴发放户数
新增房源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租赁补贴发放户数
新增房源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租赁补贴发放户数
336000
97780
230000
100000
57780
190000
126000
26000
216000
110000
14000
230000
40000
21804
30000
11500
6804
15000
15000
5000
20000
13500
10000
30000
16800
3208
14000
4000
1708
12500
6500
1500
14000
6300
0
14000
11000
1856
6500
2200
-144
4500
4500
400
4900
4300
1600
6500
15000
4420
11000
3800
2420
9000
6000
1500
10500
5200
500
11000
23200
5129
7600
11200
3529
6000
8000
1000
7000
4000
600
7600
26000
-1662
15000
10500
3338
20000
8400
-1000
19000
7100
-4000
15000
13000
418
8500
4000
918
9000
6000
600
9600
3000
-1100
8500
13000
6337
9700
3000
1637
5000
5100
2200
7200
4900
2500
9700
16800
3786
11500
4200
4686
12400
6600
100
12500
6000
-1000
11500
17000
5998
12000
4000
1998
8000
6600
2000
10000
6400
2000
12000
26800
10631
19500
5200
5631
14500
10800
5000
19500
10800
0
19500
16800
3304
13000
4400
3304
13000
6400
1000
14000
6000
-1000
13000
12900
5550
7500
3300
1650
3600
5500
2000
5600
4100
1900
7500
18200
8180
15000
4200
2780
9600
7100
3900
13500
6900
1500
15000
11500
-166
9400
3300
434
10000
4200
700
10700
4000
-1300
9400
11000
7396
10000
3200
5096
7700
4500
1300
9000
3300
1000
10000
8000
2111
5000
3000
2111
5000
3000
-1000
4000
2000
1000
5000
13000
5086
8800
3000
1686
5400
4800
1600
7000
5200
1800
8800
7000
651
3000
6000
1151
3500
500
-500
3000
500
0
3000
5000
-1685
3000
2000
-885
3800
1500
-800
3000
1500
0
3000
14000
5428
10000
4000
7928
12500
5000
-500
12000
5000
-200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