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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发[2009]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本着“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全面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定点、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五条动态巡查区域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编制巡查责任分区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城乡建设规划区、乡镇所在地、村庄周围、城乡结合部、省国道主要公路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矿业开发活动集中区、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一级巡查区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定期全覆盖巡查。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土地巡查工作情况抄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第七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巡查工作年度规划,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责任区、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所辖县(市、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或抽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六)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度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明确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 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 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周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周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巡查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第一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章实施 第十三条巡查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全覆盖卫片执法检查;利用无人机航片有针对性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进行不定期实地督查、检查,利用动态巡查信息系统对市、县动态巡查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对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的考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对一、二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组织统一抽查或互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农闲季节和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特定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四条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帐格式文本(巡查台帐格式文本见附件),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巡查台帐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省内巡查信息三级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及装备,装备包括车辆、通讯工具、照明工具、防身器械、GPS、摄像机或照相机、计算机、电池等巡查工作的必备器材;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取证及收集相关材料。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第一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拒不纠正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第一责任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受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上报单位。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帐,将巡查台帐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及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等有效证件。 第四章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八条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阻挠和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二十二条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动态巡查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基层国土资源所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巡查工作情况,每月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市动态巡查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五章保障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防身器械、照明设备、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第一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的,每项扣5分。动态巡查责任制执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三)有明确的动态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四)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发现率、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发现率按动态巡查发现占卫片、无人机拍片执法发现及群众上访举报查实之和的百分比计算)。未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的,记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年度考评的,每项扣5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动态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的,记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3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动态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第三十一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省对市,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O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有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对动态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 第三十四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SPAN>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绩效的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并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十六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巡查台帐 巡查时间 巡查人员 巡查路线 巡查项目 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 违法地点 违法现状 制止措施 制止效果 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单 违法主体 用途 面积(亩) 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用地位置 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 巡查负责人意见 第一责任人意见 动态巡查登记表(统一样式) 巡查单位:编号: 巡查路线 巡查地点 巡查时间 年月日时 巡查情况 信息反馈及一级巡查区情况 巡查人 部门负责人 备注 1、每次巡查必须做好本表的记录; 2、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得少于1次; 3、一般巡查区每两周巡查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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