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请示》(新保浙发[2009]59号)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43号。
2010年1月8日
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请示》(新保浙发[2009]59号)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