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37号)、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外〔2008〕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的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所称专项经费,是指每年经批准在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和我厅部门预算中设立,主要用于省政府主办我厅承办或我厅主办的国(境)内外各种经贸投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或展销会、多双边经贸论坛或研讨会及其他经贸投资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组织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和牵头处室。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负主管责任,牵头处室负具体责任。牵头处室承办专项活动使用专项经费要按每次活动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并配合有关处室及单位管理和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牵头处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厅经贸活动的需要,制定并负责向分管厅领导申报经贸活动和经费预算计划;选定活动项目和活动商品;审核经贸活动承办方案;检查经贸活动效果;按规定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第五条牵头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厅下属事业单位或商协会等作为协办单位,办理国(境)内外经贸活动。
第六条申请列入商务扶持政策和我厅部门预算支持的经贸活动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申报,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长办公会审定,报送省政府分管领导。
第七条支出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支出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主办(或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或《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申请表》,是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的,还要附送项目评审资料;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不涉及政府采购的,由厅另行制定比选办法。
第八条采取招投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在此项工作结束后,牵头处室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与服务机构签订国(境)外的经贸活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并分别送规划财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章专项经费预算的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专项经费预算根据我厅经贸活动计划编制。
第十条专项经费预算严格实行内部审批制度。厅牵头处室为预算申报主体。若经贸活动涉及不同处室和多个协办单位,则由牵头处室在认真审核相关处室和协办单位提出的预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牵头处室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立依据、意义,项目实施内容、时间,资金概算,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经贸活动项目一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牵头处室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同时附报经省、厅领导同意的经贸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协议等材料加盖鲜红印章的复印件,报分管厅领导或带队领导审定后;并在经贸活动开展前30天送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对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资金使用渠道和相关程序报批。重大活动需送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规划财务处将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通知牵头处室,牵头处室与服务机构组织项目实施,有协办单位的要明确协办责任。未履行规定程序的项目和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规划财务处原则上不予支付和报销相关费用。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增支因素,应首先在总额度内自行调剂安排,并送规划财务处备案;自行调剂确有困难的,项目承办单位要将增支原因及追加预算申请书面报分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再送规划财务处审核。使用商务厅、财政厅两厅共管资金的,需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与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非盈利性公共费用和公益性支出。其支出范围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前期工作经费:指主办单位在经贸活动开展前期与国家部委以及各省(市)区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进行联系磋商等有关筹备的费用(包括差旅、邀请资料费用、活动组织、筹备会等费用)。
(二)会议场地和设备租赁费:指活动期间会议场地、洽谈场地、贵宾室租金、会议设备等的租赁费用。
(三)开幕式费用:指会场布置、礼仪等相关费用。
(四)公共布展费:指场租、公共展位布置费(指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设计、制作、布置费用)。
(五)宣传推广费:指为扩大贸易促进活动影响而发生的公共宣传支出,主要指会议资料和宣传材料编制费用及必要的广告费用。单个企业及其产品的宣传推广支出不得列支。
(六)招(接)待费:指经贸活动举办地发生的招待酒会、茶歇等费用(一项经贸活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只资助一次招待酒会;会议和论坛按实际会期,每天只安排一次茶歇)。
(七)交通费:指经贸活动参团人员参加国(境)外各类经贸活动往返的飞机费用和生活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或在经贸活动举办地发生的因经贸活动必须的机场往返、会场到住地往返的统一租车费用(企业相关费用补贴按当年扶持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承办费:指按合规程序,经批准确定的承办单位,按购买服务计费办法对其承办项目公共费用支出计提的服务费用。计提标准按不超过所承办项目公共费用直接支出的5-8%。税金和管理费等性质支出不得列入计提费用范围。
(九)翻译费:指经贸活动中聘请翻译等所支付的费用。超出经贸活动范围以及企业业务单独需要的翻译费用不得列入公共费用。
(十)其他费用:指经贸活动中按外事对等原则发生外事礼品费和不可预见等公共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的报销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贸活动公共经费的报销,应依据省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报销。
(二)厅机关公务员境内个人费用的报销,按照《四川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三)厅机关公务员国(境)外个人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外〔2008〕1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55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国际机票的购买原则上应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有规定额度的,应在政府采购办法确定的因公出国(增)机票购票点购买。如规定购票点确实无法满足出国(境)团组需要,原则上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改变购票方式。各出国(境)团组国际机票报销须以国际机票代理公司出具的纳税发票为据并附团组人员机票清单;无纳税发票仅凭国际机票不予报销。
(五)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境)团组按有关规定申报参展费、场租费等项目经费的,条件具备的,原则上需提供驻外经商机构的询价意见、与国(境)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承办单位在经贸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团组综合预算,按规定用于相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经批准用经贸活动经费购置的设备和器械等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的,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核算。活动结束后,此类设备和器械应上交厅有关单位统一管理,需留用的应办理交领手续。
第十六条国内的各类经贸活动,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出差、会议定点饭店中安排。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决算编报与监督
第十七条经贸活动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牵头处室应负责将本次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核汇情况及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原件、与国(境)内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并附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公共布展搭建合同、航空机票采购合同等资料)、会议通知、国(境)外开展经贸活动的总结报告及活动图片、固定资产交接清单等进行整理汇集,并填写《经贸活动专项经费支出报销申请表(附报销单据清单)》,送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及时报销,规划财务处原则上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使用商务厅、财政厅两厅共管资金的,由规划财务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送省财政厅审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规划财务处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会同有关处室对经贸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并追踪问效,规范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牵头处室及相关处室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严格预算管理和报批程序,确保专项资金支出真实,使用合规。纪检组、监察部门要加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