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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县建设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园林局、固原市城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执行。 第三条资质核准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的申请。 申请核定二、三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园林绿化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必须有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新申报的企业只能申请三级资质。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三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见副本)。 新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不需要提供第(三)、(七)、(八)项材料。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市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四)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资质变更以及资质证书的发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管工作。各地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同时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备案后,即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与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二、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二、三级资质标准的园林绿化企业,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六条证书遗失补办 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省级或省级以上公众媒体);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七条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统一销毁。 第八条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统一销毁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需要变更时,未在变更前30日内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提出变更申请并备案的; 5、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6、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其它有关事宜,按《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宁建城字[200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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