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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收费项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10]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梧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职业病诊断收费问题的请示》(梧价报字〔2009〕12号)悉。鉴于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取得尘肺病及职业中毒诊断资质证书,具备开展诊断资格,经研究,同意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4号令)规定,开展尘肺病及职业中毒诊断时,收取职业病诊断费每例5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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