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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森林采伐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开发区林业(农林、农发)局: 由于近一两年来的经济危机影响,木材价格持续下跌,对林农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出现了林农持证不恳采伐的现象,加之今年冬天连降几次大雪,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后清理现场带来极大困难,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尚未完成采伐作业情况。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9]17号)文件的精神和指导思想,同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各地未作业完成的《森林 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延期作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清理核查。对于2009年尚未采伐作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先将未作业的采伐许可证收回,由乡镇林业站代为保管。各地应对林农说明情况,作好解释工作。 二、严格管理。对于要求延期作业的采伐小班地块,各地要严格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已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所有者需要采伐的时候,请负责签批人员进行延期签批,同时要严格做好现场监督,落实责任,并签署监督意见,避免造成乱坎盗伐现象发生。 三、最终延期至2010年5月30日。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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