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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撤销山亭乡设立山亭镇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秀屿区山亭乡撤乡设镇的请示》(莆政〔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秀屿区撤销山亭乡建制,设立山亭镇,以原山亭乡的行政区域为山亭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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