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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采集与核实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部分基本信息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地为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借助2010年全市推广实施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与社会保险企业管理子系统(简称《企业版》软件)的契机,需对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部分基本信息进行采集与核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集与核实信息的目的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由原来邮寄到参保单位,改为邮寄到参保职工本人选定的地点; (二)利用短信平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涉及与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有关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信息进行告知,如,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起始时间、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居民缴费信息等;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利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与《企业版》软件,提供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的信息,提示或提醒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做好退休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采集与核实信息的内容 (一)邮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的地址:参保职工可在以下三个地址中自行选定其中之一作为邮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的地址:单位地址、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本人居住地地址。 此外,为便于与退休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建议退休人员向参保单位或者街道(镇)社保所提供本人户口或居住地地址信息。 (二)用于发送短信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信息:凡是持有移动电话和有电子邮箱地址的参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社会保险经办人以及所有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重点是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保所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其中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本人无移动电话的,可提供其亲属的移动电话。 (三)与界定退休年龄有关的“个人身份”指标: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认真核实本单位中参保职工的“个人身份”(具体指标见附件),主要进行干部与工人身份的界定。 三、各参保单位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采集与核实相关信息,并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录入或进行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后,连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参保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信息应在2010年4月25日前完成。 四、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做好本辖区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采集与核实部分基本信息工作的部署与安排,确保按期完成信息采集与核实工作。 附件:个人身份指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附件: 个人身份指标 1.工人 2.干部 3.国家公务员 4.职员 5.无业人员 6.农民 7.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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