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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优秀护士”评选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弘扬南丁格尔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护理人员爱岗敬业,切实加强临床护理工作,促进护理事业全面发展,北京市卫生局决定于2010年国际护士节之际,开展“北京市优秀护士”评选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评选名额 全市卫生系统共评选“北京市优秀护士”30名。 二、评选范围及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经护士执业注册的在岗护理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本单位在册在岗且连续从事临床护理服务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临床护理人员(包括合同制护士); (二)热爱护理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护理工作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并得到同行和病人的普遍好评; (五)专业理论知识丰富,护理技术操作娴熟,业务水平高,成绩显著; (六)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 (七)近3年未发生重大护理差错事故。 四、推荐方式及要求 (一)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公开公示的方式进行申报;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护理人员;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充分发扬民主,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各单位要组织撰写个人事迹材料(要求事迹突出,800-1000字),并填写推荐评审表(见附件)。 (五)推荐名额:每个区县卫生局各推荐1人;三级医院各推荐1人。 五、评选原则及方法 (一)成立第一届“北京市优秀护士”评委会,本着组织推荐、社会认可、上下结合、民主集中的原则开展评选活动。 (二)召开评选会,由被推荐人或其代表汇报其事迹,时间3分钟;也可配合播放ppt或者反映被推荐人事迹的3分钟电视片。由评委会评审打分,产生40名候选人。 (三)将40名候选人事迹进行网上公示并投票,最终评选出30名“北京市优秀护士”。 六、具体活动安排 (一)推荐阶段(2010年1月31日前)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完成推荐,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推荐评审表和个人事迹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后邮寄至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邮编:100053),同时将以上材料(含3分钟的电视片)电子版发至邮箱:bjhbyzc@163.com。 (二)初评阶段(2010年2月28日前) 市卫生局组织成立评委会,召开评选会议,听取各单位被推荐人事迹,汇总评分,产生40名“北京市优秀护士”候选人。 (三)网上公示和网络投票阶段(2010年3月1日-3月10日) 将40名“北京市优秀护士”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北京卫生信息网(http://www.bjhb.gov.cn/)进行公示,开展网上评选。 (四)评审阶段(2010年3月11日-4月30日) 综合评委会、网上投票情况,评选出30名第一届“北京市优秀护士”。 (五)表彰及宣传学习阶段(2010年5月1日-9月30日) 市卫生局将于2010年5月护士节期间,召开表彰大会,授予第一届“北京市优秀护士”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同时启动向北京市优秀护士学习系列活动。 附件:第一届“北京市优秀护士”推荐评审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附件: 第一届“北京市优秀护士”推荐评审表 姓名 学历 毕业时间 政治面貌 职称(务) 护士注册号码 单位 护理岗位 主要事迹(可作为附件)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卫生局审批意见: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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