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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邢台市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各类违章地名及标志进行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我市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抓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解决目前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清理规范,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落实,到2010年底,基本建成“标准规范、内容丰富、方便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地名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实现地名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法制化和社会化。 二、工作任务 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的主要任务是: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进行更名规范处理,没有名称的街巷、生活区、公园、广场等按照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完成楼院门牌号码编制;完善命名、更名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审批等程序;清理城乡各类地名标志设置,不符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的撤掉重设,破损的进行维修规范,没设地名标志的按照《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各县(市、区)完成区划地名网站建设和地名专项规划。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 1.召开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开展对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进行清理规范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较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使地名清理规范工作有的放矢的开展。 3.各县(市、区)要以国家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法规、规章、河北省《地名管理文件汇编》、《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为教材,对参加清理规范的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制作地名调查登记表,对调查对象进行详细登记。 5.积极做好对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清理规范工作的宣传,争取社会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清理规范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全面清理调查(2010年2月至4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名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地名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调查,清理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无名街巷、生活区、公园、广场等地理实体。 2.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报批手续私自命名的各类地名,洋地名,违章地名,擅自编制的门牌号码。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强制性国家标准,利用英文译写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 4.丢失、破损的地名标志,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三)集中整改(2010年5月至7月) 根据清理调查出的问题,依照地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力量进行整改。 1.对无名街巷、生活区、公园、广场等地理实体进行命名。 2.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进行更名。 3.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报批手续、私自命名的各类地名,洋地名,违章地名进行规范处理。 4.命名、更名要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完成后,核发《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 5.完成统一编制门牌号码后,核发《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强制性国家标准,利用英文译写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在现有基础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纠正,无法纠正的,拆除后重新设置。 7.对破损的地名标志进行修整,对应设置地名标志而未设置的,按国家标准完成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8.完成区划地名网站建设。 9.完成地名专项规划事务。 (四)检查验收(2010年8月至9月) 1.各县(市、区)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进行自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清理规范工作全面完成后,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完成报告和自查报告。 2.市地名委员会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提请省地名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调整充实地名委员会,成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办公室,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成员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以适应地名清理规范工作的需要。 (二)做好资金预算,确保工作开展。完成地名清理规范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需要一定资金支持。要认真做好资金预算,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136号)和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由同级政府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确保完成任务所需投入。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法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名及地名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报批程序、规章制度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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