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燃气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提高区(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就全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职责划分通知如下: 一、燃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履行《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政公用质监站)在市市政公用局领导下,负责全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并主要对以下燃气工程实施监督: 1.市内四区的工程; 2.跨区(市)的工程; 3.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4.次高压(含次高压)以上的工程。 各区(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市市政公用质监站业务检查、指导,对行政辖区内以下燃气工程实施监督: 1.除市政公用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外的其它燃气工程; 2.上级部门指定监督项目。 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委托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时,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以及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依法监督。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质量监督工作正常经费,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权威性,确保质量监督工作有效、到位。 三、本通知规定的燃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和职责划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区(市)目前不具备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条件的,2010年2月底之前由市政公用质监站帮助、指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切实履行好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职责。 市政公用质监站应加强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